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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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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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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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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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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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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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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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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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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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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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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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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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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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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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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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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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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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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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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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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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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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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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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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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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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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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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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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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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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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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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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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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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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朱运德律师 阅读:4172次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
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
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
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
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
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
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
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
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
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
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
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
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
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
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
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
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
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
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
上的合法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
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
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
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
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
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
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
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
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
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
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
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
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
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
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
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
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
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
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
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
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
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
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
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
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
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
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
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
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
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
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
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
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
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
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
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
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
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
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五条所涵概,例
如,涉及收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针对个案与您的律师商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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