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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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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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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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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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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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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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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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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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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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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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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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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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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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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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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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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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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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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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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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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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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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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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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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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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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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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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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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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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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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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私自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弊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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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910次

问题的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该规定的协商优先原则,导致大量的医疗纠纷都通过私自协商途径解决。这种方式医患双方常称之为“私了”——即没有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也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凭私力解决。这一方式看似对医患双方有利,实质上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以下笔者将详述之。
一、协商解决不利社会公众的安全。
医疗服务合同是患者授权医者对其身体实施侵袭性治疗的一种特殊合同。患者之所以授权这种侵袭性治疗是基于对其信赖。而此种信赖是建立在对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效监管的基础之上的。私自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虽然是当事人权利自治的表现,但该调解只能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不能解决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认定和责任追究问题,从而使社会丧失对上述医疗缺陷查明和纠正的机会,从而导致其后就医的患者可能面对同样的损害。因而医疗损害已不仅仅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因其涉及公众利益而应由社会予以干预,即禁止私自调解。
二、私自协商调解医疗纠纷是引起医患矛盾激化和群体事件的根源。
可以说私自调解之所以为医患双方接受是有其利益根源的:
<一>私自调解对患者的好处
1、不仅回避了鉴定和诉讼带来的风险,而且可节省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时间,有时还能得到远高于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赔偿。
2、私自调解也让患者获得与医方地位相对平等的权利,大大降低了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时因医方的强势地位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机率。
3、私自调解时患方可以利用参与调解为借口组织亲属冲击围攻医方,对医方的有关人员进行人身威胁,以达到对其有利的目的。患方有时为达到获得高额赔偿的目的,办法无不用其极。
<二>私自调解对医方的好处
1、掩盖了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责任:
多数医疗损害都是与管理缺陷分不开的,这些管理缺陷有些是管理者受利益驱使故意而为的,如购进不合格的低价医疗器械和药品,对没有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等;有些是管理环节缺陷,如各科室不协调抢救时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常备急救药品找不到或缺货,有的科室医生之间不团结没有团队精神等。
2、掩盖了当事医生的责任:
对医疗机构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每一个医疗机构出现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医生相对集中。对科室而言多数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对医生而言则主要是由于有些人不适宜医生这个职业(如性格缺陷),有些是因为外科医生动手能力极差,有些是因为医生受利益的驱使等等,但因现在医生缺乏退出机制和实行专业职称定岗,一但转科其将面临晋升困难将而使这些问题无法解决。
3、保护了医方的声誉,掩盖了社会公众对真相的了解。
一般医方在采用私自调解解决纠纷时,通常要求患方在获得赔偿后,不得追究医方的其他责任 ,从而最大限度的缩小了事件对医方声誉的影响,但也因此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事件的知情权和对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正确评价。
可见,正是以上医患双方的利益导致了全国90%以上的纠纷都经私自调解解决。一方面因医疗纠纷采用私力方式解决使患者可以获取利益,导致患方采取私力方式解决的越来越多,医院群体纠纷事件逐年上升,医患纠纷越演越烈;另一方面医方的在各种利益驱动下的违规行为确有增无减。致使医患矛盾出现恶性循环。
三、解决的思路。
解决的根本出路是摈弃私自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思路,笔者建议按如下思路解决:
<一>由卫生部以行业规范的方式,强制规定医疗机构非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患者进行赔偿(抢救治疗除外),将所有医患纠纷导引到诉讼道路上去。
<二>同时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并轨,消除患方因为不平等赔偿采取私力解决的驱动力。
<三>在程序上:
(1)允许患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笔者认为,病程录是医生对疾病治疗过程的记录,作为拥有知情权的患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复印病程录。医生也应当象法官一样将自己的理由公开对就对错就错没有必要隐藏。
(2)病历和药品等封存仍沿用原程序。
(3)完善争议尸体的冻存和尸检程序
患者死亡后一但发生医患纠纷,医方应当立即冻存尸体,患者家属不同意冻存的应当承担责任,医方并应通过证据保全方式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尸检,患方不同意尸检的由其承担责任,尸检费用由医方承担。
(4)患者不起诉时解除保全。
<四>对应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是否应做医疗事故鉴定,并将决定通知医患双方。应医患双方申请则应启动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则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私力解决医患纠纷弊多利少,是导致目前医患矛盾激化的根源。解决的方法是禁止私力解决医患纠纷,将损害赔偿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将行政处罚交由行政机关解决,还行政机关本来的管理职能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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