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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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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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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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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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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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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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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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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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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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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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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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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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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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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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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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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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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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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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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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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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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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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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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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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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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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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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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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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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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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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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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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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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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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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135次

一、目前刑事申诉面临的困境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对于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其中未对刑事申诉期限和次数作出规定就是缺陷。申诉权限在时限和次数上的无休止性,影响着我国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久诉不息,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弊病。
     1.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申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申诉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无形中给司法机关增加了负担。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有的当事人在下级司法机关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诉,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没有次数规定,申诉人可以逐级申诉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现几级检察院多次审理同一件案件,造成司法资源一方面奇缺,另一方面浪费。
     2.不利于申诉人申诉权利的有效行使。未规定时限和次数,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性申诉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的时限越长,越会延误司法机关复查的最佳时期。时间越长,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会越难以寻找,影响刑事申诉复查结论的正确性,从而在实体意义上难以保证刑事申诉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的申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抱着“试试看、没准儿能翻案”和“上级可能办案更公正”的心理不断去上级机关申诉,但司法机关依据的事实、法律是相同的,办案程序也是一样的,因此很难在结果上会有大的出入,很多时候达不到申诉人的预期目标。有统计数字表明,1998~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103776件,复查终结16967件,其中改变原决定的2292件,占复查终结总数的13.5%,只占受理总数的2.2%,可以看出,维持原裁决的占绝大多数。
     3.由于诉讼成本低廉,导致申诉人反复申诉且不易息诉。申诉无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是导致申诉的原因之一。公民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得到法律的救助,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申诉的有关条件和申诉的时间和次数没有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大多数申诉人不断申诉,对下级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还可以到上级机关继续申诉,这也是导致检察机关申诉案件上级多、下级少,呈“倒三角”现象的重要原因。重复申诉给申诉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质上的损失,而每次申诉时申诉人都对司法机关寄予较高的期望值,当申诉被驳回时,情绪往往比较激动,给司法机关的息诉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4.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地复查申诉案件,也容易产生长期的缠诉。由于未明确申诉期限,且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审理刑事申诉案件,有时会导致司法机关之间互相推诿、拖延申诉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及时高效地开展复查工作,发现和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有时还给一部分无理缠诉、任意滥诉的申诉人以可乘之机,在已经无法查清的事实上纠缠不清,给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二、设立刑事申诉时效和次数限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权利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权利,否则将是滥用,最终损害的还是权利人本身的利益。刑事申诉没有时效限制导致出现,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决定历时多年后才到司法机关申诉,不乏几十年的陈年旧案;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因情况久经变迁难以查清事实而不得不面对反复申诉的尴尬局面。这不仅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之原则,还会损害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尊严和权威。申诉时效和次数的限制既是为受理申诉一方考虑,也是为申诉一方考虑,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司法裁决应当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向是提高司法裁决的质量,强化司法裁决的权威,尽可能减少申诉。因为申诉仅是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之一,而非惟一途径,不可能通过申诉来解决一切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及其他相关制度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特别是提高首次司法裁决的质量,尽可能减少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存在因素。
     3.对于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作必要的限制,非但不是削弱当事人的申诉权,而是保障和加强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可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4.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失,人的记忆会淡漠,有的人还会去世,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等,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越多,困难就越大。
     5.我国人口众多,司法资源稀缺,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讲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还要追求法律实施的效率。由于对申诉期限的规定不完善,使申诉案件数量多,申诉具有随意性和随时性,给司法机关增加了过多的负担,影响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使司法机关难以集中精力及时处理那些确实冤错的申诉案件,不利于真正达到设立申诉制度以救济申诉权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初衷。
     由此,笔者认为对申诉应有必要的时间限制,但不能限制得过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并参照外国有关规定,对被判决人不利的申诉,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或者规定在作出裁判后的2~3年内提出;对被判决人有利的申诉,时间还可规定得长一些,允许在作出裁判后3~5年内提出,并且可以有例外的规定,即列举不受时限限制的情况,允许过期申诉。总之,只有在刑事申诉中规定合理的申诉时效和次数限制,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诉累,维护司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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