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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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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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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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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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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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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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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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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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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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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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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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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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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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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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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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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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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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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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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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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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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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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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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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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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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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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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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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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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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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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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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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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223次

王勇 谢玉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
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在审判实
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
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
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
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
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
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
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
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
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
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
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
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
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
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A.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
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
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
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
整。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
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D.从欺骗
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
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
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
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
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
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
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
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
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
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
易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①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
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
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
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③欺骗手段的程
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
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
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
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
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
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
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
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
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
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
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
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
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
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
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
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
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
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
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
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
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
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
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
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
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
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
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
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
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
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
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
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
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
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
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
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
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
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
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
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
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
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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