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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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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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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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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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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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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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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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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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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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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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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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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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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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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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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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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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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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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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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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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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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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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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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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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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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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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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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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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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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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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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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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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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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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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348次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之一。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对该程 序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在近4年的司法实施中,曾出现过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对立法修改的反思和诉讼理论、审判理论的探讨;同时,司 法实际部门为执行新法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在执行中创制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带有中国特色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对中国刑诉立法和司法的改革与完善都起到了巨 大的推动作用。鉴于一审程序在整个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本论文即围绕该程序在改革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与研究,既肯定了刑诉 法修改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指出了在中国现有政治经济体制框架中,进行审判程序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及尽快建立健全与一审程序改革相配套的诉讼程序、 制度,对巩固一审程序改革成果的重要意义。
        本论文全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我国公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概述,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概述:简要介绍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征、性质、在审判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刑诉法修改前 后一审程序的变化与革新;同时,着重论述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在运作中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一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与模式界定:首先简要分析了不同法系一 审模式的分类;其次论述专家学者对我国庭审模式性质的不同看法;再次对我国一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与模式界定阐述笔者的观点。结论是: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较之 原有的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种改变可从两个方面概括:一是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我国庭审模式的传统,客观条件,执法惯性,人 员素质;又考虑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的刑事审判公正的最低标准和世界各国刑诉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潮流与趋势。二是在改革的举措上,既保留了传统的有中国特色 的与大陆职权主义庭审模式相衔接的一些审理方式和环节;又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的某些特点和可借鉴的因素,形成了今天独特的中国刑事一审程序中的庭审 模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审模式在近4年来的运行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传统观念、立法疏漏、司法体制、执法环境、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和顽强阻击,呈 现出混乱、变异的特点,促使人们冷静地反思我们的现状与历史。      
        第二章:一审程序变革中的冲突与制约因素,包括两节内 容:第一节一审程序构造的变革与内在冲突;作者从一审程序变革对整个刑诉流程的影响,以及刑诉构造内在冲突对一审程序变革的制约正反两个角度,分析一审程 序改革对我国审判程序完善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这种改革在实施中面临的来自诉讼目的、原则、体系、程序惯性等方面的冲击与制约,明确了贯彻落实刑诉法的任 务仍很艰巨。第二节对制约一审程序变革的诸多因素,从历史、经济、法律文化、人员素质等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这些因素在今天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说明一审程 序的改革并不仅是学者头脑中的理想,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每一种审判模式的形成是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人文环境、价值观念等诸多因 素作用的结果。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必须考虑历史文化的积淀对当今审判方式、审判程序改革与设计的影响,如果忽略了这些因素,或者认为只要符合国际潮流就行 了,那样的改革只能是表面化的、模仿性的、形式主义的。
    第三章:一审程序正确运行的三大原则,即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包括三节 内容:首先分节论述了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沿革、内容、意义,并对产生三大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违反三大 原则的现象和表现,并对三大原则不能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进一步在一审程序中贯彻落实三大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同时分别就三大原则各自 一些独特的问题展开论述:一是对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关系阐述了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按照审 判独立的原则,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只有符合这一方面的独立要求,法官才能免受所有的外在压 力,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一种中立的地位和公正的态度,从而完成公正无私的审判。二是对审判公正的双重价值展开分析,强调审判公正即是程序公正,在保证审判公 正的前提下又要兼顾效益,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笔者认为,审判机关是社会正义的代名词。审判程序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然而,由于腐败的 蔓延和渗透,人们对由法院、法庭、法官组成的这道主持正义的最后的防线是否稳固,已经表露出些许的怀疑和不满,这从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 案,以及以往人大代表多次质询两高报告的具体事件中可见一斑。因此必须制定完善审判独立的措施,以保证审判公正的进行。结论是,审判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基 础,是社会正义的种子,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首选价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社会中的价值导向作用不容低估,必须在一审和各个 审判程序中落实。三是论述了审判公开与辩护、回避、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原则制度的相互关系,互动作用。笔者认为,为保证有效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须防 止审判公开走过场,不能使“审判公开摆样子”、“走形式”;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公开;法官心证必须通过判决公开;法官私下会见控辩一方的行为必须禁止;审 判公开是以不损害司法公正和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审判公开的精神也可以适用于侦查,起诉、执行阶段,在不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加强诉讼的透明 度,以利于审判监督;同时要注重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使审判公开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不以当庭认证作为衡量审判公开的标志,心证的过程和证据取舍的理由可以通 过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表述展示给公众;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规范化的工作,包括规范的场所、法庭设施、法言法语、庭审方式;并就电视直播是否有利于审判公 开,以及现有法官素质能否适应审判公开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四章:审判组织与法官制度,包括四节内容:第一节审判模式与审判组织,对审判组织 独立审判,如何强化合议庭职责,如何完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问题阐述了作者的观点,即审判组织的改革是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审判组织改革的 关键,就是要明确审判组织独立审判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形式,各审判组织之间不存在任何领导关系和隶属关系,都只服从法律。第二节审判方式与法官素质,对 新旧审判方式对法官的不同要求进行分析,指出庭审改革将是审判方式、法官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对提高法官素质以适应庭审改革需要提出了具体标准。第三节围绕 独任制、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各自的权限范围予以明确,阐明一审程序改革与审判组织改革的关系。第四节提出了法官精英化问题,借鉴国外的 有益经验,对我国法官精英化的可行性加以论证,并提出了具体改进意见。
结论是:审委会的官僚化、行政化因素较多,缺少监督机制,与法制基本原则相 悖,应予取消;合议庭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强化其职责,从还权于合议庭、确立审判组织独立审判观念、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健全对法官的考核监督机 制等方面着手;完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保证优秀法官在审判中发挥主导作用,新旧庭审模式对法官的要求不同,而法官的素质提高则是审判方式改革能 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主审法官制提出和实施与当前社会急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亟待解决的新增矛盾是相辅相成的,而同时难得 的是又不违背现行法规。说到底还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它只是在现有的整个审判制度、法官制度上对局部进行的改革,真正要对我国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还有很 长的路要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对于完善司法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是颇有益处的,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各国 都是从法官的审判独立制度、选任制度、高薪制度以及培训制度等方面来完成法官精英化过程的,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我国可以借鉴。
第五章庭前审查程序的 改革与完善,共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庭前审查程序概述。对我国新旧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了系统的比较,指出原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说明现行庭前审查程序 的变化及意义,并就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界定展开论述。认为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法律性质除强调程序性审查外,应含有一定的实体性审查内容,这不仅符合立法原 意,而且符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实现庭前审查的目的。同时,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程序的改革,指出目前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思路与整个司法改 革的大背景是一致的,但改革的目标不甚明确,改革的思路局限在固有的法律框架内。笔者在分析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庭前审查程序和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模式 后,认为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本着共同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平等对抗原则、注重效益原则、遵守程序原则,笔者提出了设计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思 路,并对我国一审庭前审查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和框架外进行了重构:方案一是框架内的庭前审查程序重构:完善突出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的案件审查功 能。发挥监督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功能。完善证据交换制度,以强制调查令保证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庭前审查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言词辩论为辅。审 查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应分开,并设计了三种庭前审查活动结束后的处理办法。方案二是突破现行审查程序框架的审前程序重构:一是商情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材料,或 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建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依认罪程序进行法庭审理;三是建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依普通程序进行法庭审理。使庭前审查程序成为庭审 程序的过滤器、分检器。第二节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之建立与完善。笔者概述了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指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缺陷,用实证 说明证据不开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说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在实践中的做法予以评价,就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与完善、证据开 示的义务方、证据开示的内容与范围、证据开示的地点及时间、证据开示的方式、证据开示的保障性措施、证据开示配套措施与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展开了深入分析和 论证。
第六章一审普通审判程序中的问题研究,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法官庭外调查权,全面分析了立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法官庭前调查权、法官庭审调 查权、法官庭外调查手段等规定的变化,并对新旧刑诉法对该问题的规定进行对比,结论是法官要慎用庭外调查权,庭外调查权的性质是证据的核查权,而不是收集 证据的权力。庭外调查的范围应限制在合议庭对经过控辩双方公开辩论质证仍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范围内,并应在具体操作中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即正确把握庭外调 查与庭审调查的关系,注意保持庭审中法官中立的地位,注意处理好庭外调查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第二节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问题。笔者分析了对法院能否直接改 变罪名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做法和理论界的不同认识,认为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弊端较多,建议修改立法:一是建议在刑诉法中增加商请检察院修改指控罪名 后重新起诉的内容;二是赋予驳回检察院起诉的权力。以保证控审分离原则的贯彻和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第三节刑事审判认证问题。对当庭认证的含义,应否 实行当庭认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刑诉立法和当前审判实践中证据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设立独立认证程序的构想:即认证可分为当庭认证和庭下合议认 证,认证要严格遵循认证的规则和标准,并论述了设立独立认证程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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