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服务快线:0755-89800981

网站公告

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讯

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快  讯

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链接平台


媒体关注
记者对话法律人士——谁担台湾复
深圳律师朱运德起诉广深港高铁要
活着就是最大的尊严
广深高铁票价高于同类逾三成
赵本山被劝退出央视春晚是中国文
朱运德律师和《第一调解》

网站搜索


热门信息 TOP10
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商品分类表
广东著名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医疗问题举证责任
广东知名律师朱运德简
男子与女友争吵后赌气
地图版权成法庭焦点
本周还有强暴雨
建筑劳务管理新办法
青年驾车撞飞行人数米

专家团队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田阡  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


律师业务

★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会见嫌犯取保候审
★离婚析产诉讼、遗嘱遗产继承
★房地产开发买卖综合法律事务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事务
★公司治理、法律顾问劳动顾问
★证券期货上市指导、独立董事
★金融贷款金融债务、保险法务
★民事财产、商事合同见证业务
★税务代理、纳税规划合法避税
★国内国际招标与投标风险防范
★企业个人资信、员工尽职调查
★货款、借款、债务等提存业务
★财产托管、企业托管民事代理
★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文件


德纳文化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文化底蕴:
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价值观:
厚德载物,信而有征!
团结协作,追求卓越!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铭训:
专业、客观、协作、务实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
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诚信第一、效率第一

德纳客户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飞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市星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合作单位
◆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馨泉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台湾翰生法律事务所
◆广东平海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唐楚雄律师事务所
◆香港邓明辉律师行

  深圳律师网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您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审查起诉环节中的证据使用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246次

刑 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 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 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检察环节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证据,把好证据关,从而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有罪 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在检察环节中对证据的使用,我认为主要要把握以下几点:

    1、 首先要把握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定案所使用的证据都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定、推 测、想象都不能成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这种相关性,可以是直接的,也 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案件事实的后果,如果没有相关性,就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 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指某些证据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 求的特定形式,不具有这种特定形式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合法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如办理的夏某强奸案,公安机关只认定了夏 某强奸受害人一次,并且是未遂,通过我们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证实夏某在受害人未满14周岁时,曾对受害人实施过性侵犯,因此我们以夏某构成强奸罪向法院 起诉,后夏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如在办理朱某盗窃一案,朱某是因为涉嫌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逮捕的,朱某在逮捕后,交待了其盗窃一 辆摩托车的事实,据此我们认定朱某盗窃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面收集证据,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必须认真审查各种证据,剔除各种证据中相互矛盾的地方,从而使这些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我们亦会经常碰到有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即 “零口供”案件,对这些案件,我们非常注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直接、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锁链,坚决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处 罚。如在办理朱某诈骗案件中,朱某诈骗受害人10万元货款后潜逃,朱在诈骗前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诈骗后杳无踪影,朱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但我们通过搜集朱 在诈骗前、诈骗过程中一系列间接证据,从而形成锁链,使朱某未拿一分货款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亦以朱某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同样,在 办理罗某盗窃案,董某破坏电力设备案等“零口供”案件中,注意审查案件的其他证据,都做到证据之间形成锁链,使罗某、董某均受到了刑罚的处罚。

    4、 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申诉权,同时又要注意辨别证据的真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 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只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们都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涉及到罪与非罪这些关键性的证据,我们都及时审查,辨别真伪,对于辩护人或者证人 伪造证据的,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对于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 但因为其手段的违法性,亦不能采用。

    5、 要加强对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有七大类,对于不同的案件,使用的各种证据的侧重点亦不同。因此要重视针 对不同的案件,及时搜集各种证据,如对于交通肇事等案件,要及时勘查现场,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对于受贿、行贿等自侦案件,由于受贿、行贿这种犯罪证据的 特点基本上一对一,证据比较单薄,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因此要做好录音、录像,通过视听资料这种证据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案 件,要重视鉴定结论的运用。总之,对于不同的案件,证据运用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只有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总之,为了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依法、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认真仔细地审查证据,从而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为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社会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相 关 信 息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炒股就要学习股票知识,现在年轻人炒股的越来越多,还要学习股票入门基础知识,但股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想轻松赚钱并不容易,需要付出很多,需要学习K线图等分析方法。
   
 

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顾问律师网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中国律师追债网 劳动仲裁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法律援助网 深圳律师追债网 涉港婚姻家庭律师网 海峡两岸律师服务网 广州婚姻律师网 长沙婚姻律师网 中国爱情见证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网 特许经营网 深圳劳动合同法网 深圳房地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深圳律师咨询网 本站域名:www.szlvshi.net
主办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运德律师
朱运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20430 
深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
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转
长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武汉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2座2202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6 E-mail:412307187@qq.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效果 
网站建设设计制作维护单位:亚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