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链接平台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田阡 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
★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会见嫌犯取保候审★离婚析产诉讼、遗嘱遗产继承★房地产开发买卖综合法律事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事务★公司治理、法律顾问劳动顾问 ★证券期货上市指导、独立董事 ★金融贷款金融债务、保险法务 ★民事财产、商事合同见证业务 ★税务代理、纳税规划合法避税 ★国内国际招标与投标风险防范 ★企业个人资信、员工尽职调查 ★货款、借款、债务等提存业务 ★财产托管、企业托管民事代理 ★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飞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星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刻意回避“司法化”,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实施行政复议法之后,行政复议案件曾经有过短暂的上升,到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突破了8万件大关,达到历史最高点,但自此之后就一路走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受案数量的负增长。
第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复议工作的开展。
第三、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导致诸如信访、申诉、街头抗争之类的非规范性争议解决机制急剧膨胀,反过来又进一步冲击行政复议制度,形成制度渠道虚置、非制度渠道膨胀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使许多本应由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的问题被后推至行政诉讼阶段,导致司法机关发生角色错位,承担了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无法形成科学的争议解决体系。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非司法化特征,正好与当代各国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同时,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扭曲,造成司法权的错位,并导致整个争议解决系统的失灵和非规范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膨胀。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必须从司法化这一根本着手,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含义及可能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是指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的准司法化,由此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使复议机关能够独立地作出复议决定;其次,它也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应该具有的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如果复议程序、复议组织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甚至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同样,如果复议决定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行政复议组织与程序的司法化也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大致可以进行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的初步探讨:
1.行政法院模式
行政法院模式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最为彻底的改革,它需要合并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独立的行政法院实际上是将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二为一,既可以保证行政审判的专业性,又可以实现公正司法。在我国采用行政法院模式,有许多好处:
第一、符合我国大陆法的传统。比较观察可以发现,凡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因为二战的特殊原因而例外),均普遍采用行政法院体制。
第二、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设立行政法院(以及相应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可以构造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真实地反映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有利于减少普通法院权力过大所导致的专横和腐败,并且,可以摆脱普通法院四级二审体制设置的限制,在一个城市或地区设立一个行政法院,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避免法院普遍设立行政庭所导致的资源浪费。
2.双轨制
双轨制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改动最小的模式,它是在基本维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的复议机构或独立裁判所,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并行发展。
第一、既可以逐步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又兼顾到了改革的复杂性,使过渡更为平稳,各种方案之间更容易比较,也可以减少剧烈变动所造成的冲击。
第二、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选择一些领域进行试点,积累了经验以后再向其他领域推广,由此可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第三、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试验,探索多样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一刀切式的制度安排所固有的各种缺陷。在这种模式之下,最后形成的很有可能是多种形式的复议制度,而不是一个模式适用于所有的领域。
3.司法化模式
司法化模式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既不是全盘激进的改革,又不是漫长的单个领域的逐步演变,而是以复议制度的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的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联动改革。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
第一、与行政法院模式比较,司法化模式基本维持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现行格局,只是在复议制度的独立性以及复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上做些必要的充实或调整,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合理分工。
第二、与双轨制比较,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目标更为明确,进程更容易掌握,由此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涉及到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联动,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因此,能否处理好两个制度之间的互动,使它们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将会是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遇到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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