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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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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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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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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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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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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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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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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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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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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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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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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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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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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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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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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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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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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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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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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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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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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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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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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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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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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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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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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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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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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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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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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戒毒制度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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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编辑 阅读:2528次

当今世界,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在我国,禁毒形势相当严峻。2004年据国务院新闻办提供的资料,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超过105万,而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72%。[1]而实际吸毒人数应远远高于此数。同时,强制性戒毒措施涉及对吸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因此必然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和相关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探索戒毒制度的改革,不仅对于解决目前我国面临的社会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及其与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协调发展,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强制性戒毒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大体而言,目前我国戒毒方式主要分四种:一是医疗戒毒;二是家庭戒毒,三是强制戒毒;四是劳教戒毒。尽管目前一些地方如云南等地探索TC模式、社区帮教戒毒等新的戒毒模式,但这些方式尚不普及,又无法律依据。在中国,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最主要的戒毒方法[2],最为普遍,由于这两种方式所共有的强制性,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因而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本文所指的强制性戒毒,包括"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两部分。
    (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3]。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2、仅适用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偶尔吸毒但尚未成瘾的人员不适用强制戒毒。
    3、强制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
    4、强制戒毒剥夺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具有国家强制性。
    5、强制戒毒的内容包括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目的是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是中国戒毒制度的主体[4]。但是,关于强制戒毒,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仅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全国性、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始见于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还有2000年1月17日公安部颁发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之前,只有一些地方性规章。如1990年10月10日的《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1994年11月5日颁布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禁毒条例,在其中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内容。如1997年10月10日《四川省戒毒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自愿戒毒的管理、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禁毒条例》和2004年1月6日通过的《湖南省禁毒条例》等。
    我国的强制戒毒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首先,关于强制戒毒的性质。1991年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和1994年的《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均明确将强制戒毒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其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而1990年10月10日颁布的《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戒毒收容管教的性质,也没有出现强制戒毒的字眼。但从其内容上看,实际规定的是强制戒毒的内容。并且,它在第一条指出,该《暂行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并且主管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可以推断出,广州市的戒毒收容管教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云南,强制戒毒规定在1990年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1991年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中,没有明确其性质,但从内容上看,仍为行政强制措施。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后,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其次,强制戒毒措施的适用条件。在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施行之前,各地对适用强制戒毒的规定不一。一些地区规定凡吸毒成瘾者一律实行强制戒毒,如。另有地区则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行限期戒毒,逾期未能戒除毒瘾的,方实行强制戒毒。如1994年《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第六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条件在家庭监督下戒毒的,公安机关可以发给《限制戒毒通知书》,通知本人和家庭限期三个月之内戒除毒瘾,逾期未能戒除毒瘾的,实行强制戒毒。"《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云南省禁毒条例》均规定对于吸食毒品的,先限期戒除,然后集中戒除,最后强制戒除。《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后,规定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1999年《中国的吸毒》白皮书承认"对吸毒成瘾者,一律送到由各级政府统一建立的戒毒所强制戒毒"。
    第三,关于强制戒毒的适用人群。根据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只适用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对于那些尚未吸毒成瘾的人员不适用强制戒毒。然而,在一些地方,突破了这一规定。如1997年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规定:"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1997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据此,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只要未按该《通告》在规定时间进行登记,即使并未成瘾,也可能被强制戒毒。
    此外,强制戒毒并非适用于所有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它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各地规定也各有侧重。如《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将户籍和粮食关系不在本市的吸毒成瘾人员排除在外。《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规定了五种情形,而《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则规定了六种情形,除三种情形基本一致外,《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还有年龄限制,规定不満十四周岁的人、超过六十周岁的人均不适用强制戒毒。《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还规定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正在接受单位或医院集中戒毒治疗的以及在监督场所关押管教的均不适宜强制戒毒。
    第四,关于强制戒毒的期限。对于强制戒毒的期限,早期各地规定略有不同。《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为三个月,最长为5个月。在《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和《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一次强制戒除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在1991年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中只规定"强制戒除的期限为一年以下。"而没有规定下限。《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和《陕西省强制戒毒条例》都规定强制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则将强制戒毒的期限规定为3个月至6个月,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从而统一了强制戒毒的期限。
    (二)劳教戒毒
    劳教戒毒,顾名思义,是通过劳动教养来戒除毒瘾。劳教戒毒作为我国强制性戒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
    劳教戒毒始见于1981年8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它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吸服毒品者,除没收毒品和吸毒工具外,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屡教不改,或者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虽然该规定字面上是针对吸毒屡教不改的人员,没有出现吸毒"成瘾"的字样,但从其内容上理解,实际上是一回事。对吸毒屡教不改的人员,送劳动教养,但其重点在于劳教,对于是否应在劳教中戒毒,没有规定。
    19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吸食毒品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吸食毒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限期戒除;逾期不戒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集中戒除。经集中戒除后又吸食的,送县、市戒毒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复吸的,由戒毒所回收再实行强制戒除。""城镇人口经限期或者集中戒除后又复吸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从上述规定,至少可以推断出:1、劳教戒毒是一种行政处罚。2、劳教戒毒仅仅适用于城镇复吸人员。对于农村吸毒人员如何处理,没有涉及。3、劳教戒毒是一种选择性处罚措施。只有在先对吸毒人员进行限期或集中戒除后,仍然吸毒的,才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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