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已填妥的《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企业管理人员须包括法人代表及总经理);
2、批准企业成立(立项)的批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或相关法规另有规定部分行业(包括:商业零售、酒店、高尔夫球场、跑马场、公路客货运输、汽车摩托车翻新等行业)须另行提交国务院或其相关部委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基本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本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印模;
8、本企业的《财务制度》,与进出口有关的账册设置情况和财务管理人员名单;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企业备齐上述文件资料后,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海关核准后,退还上述第2—6项所指的原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海关收缴15元人民币注册费。
二、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因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提变下列相关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变更: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
2、已填妥的《报关单位变更申请书》;
3、已填妥的《企业情况登记表》;
4、已填妥的《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企业更改相关内容的批准文件或工商局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更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本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印模;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企业因股权变更导致企业经营性质更改或跨经济区域(指: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其他区域)搬迁法定地址的,生产型企业须先往主管海关申请暂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保留两个注册编号(用于办理相关登记手册的备案和核销、结转手续)。经批准后,持主管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关封及上述第1—9项所指的文件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其余:
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上述第1—3,第5—9项所指的文件资料;
变更法定地址(同一经济区域内)、外商股东、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范围等的提交上述第1—3项,第5—7项所指的文件资料;
变更企业法人、总经理的提交上述第1、2、4、7项所指的文件资料;
变更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的提交上述第1—3项所指的文件资料。
外资企业根据企业变更的内容备齐上述相关的文件资料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核准后,退还除《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外的其它原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后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口业务)从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日期的次年起均需参加年度审核。报关员必须随本企业一并办理年审。企业及其所属的报关员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已填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登记表》;
3、已填妥的《报关员年审报告书》及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培训合格证书》)(无报关员的企业可不提交);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的复印件;
5、本年度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或进(出)口报关单或载货清单复印件(其中1份)(无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不提交);
6、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卡》(IC卡);
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其它文件资料。
外资企业在深圳市的联合年检(审)时间内,先往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年检后再备齐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往海关室申请年审;经海关核准后,二个工作日内发还已加盖年审印记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报关员全部证件。
四、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因进出口业务需要,需往深圳海关辖区外口岸报关的,须经其主管海关同意后方能向本公室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文资料:
1、《自理报关单位注册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2、已填妥的《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企业情况登记表》;
3、“报关专用章”印模;
4、主管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关封。
经核准后,二个工作日内退还《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并核发异地备案关封。
五、已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深圳市外资企业的人员,可向海关申请注册为报关员。
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已填妥的《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2、《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报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局编制的版本)原件和复印件;
5、大一寸彩色证件相2张(红色或蓝色底版)。
经海关核准后,退还上述第2—4项所指的原件,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IC卡),并收缴IC卡制作工本费——150元人民币。
六、已注册的报关员因工作变动,到另一家外资企业任报关员时,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异动。
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已填妥的《报关员异动申请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2、转入企业《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报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IC卡);
5、本人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局编制的版本)原件及复印件;
6、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红色或蓝色底版)。
经海关核准后,退还上述第2、3、5项所指的原件,已加注过户情况的《报关员证件》,收缴原《报关员卡》(IC卡);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报关员卡》(IC卡)及收缴IC卡制作工本费——150元人民币。
七、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包括:来料加工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集体、私营加工企业)。
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备齐相关文件资料往所属地主管海关申请海关登记及登记内容变更等相关手续。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以海关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