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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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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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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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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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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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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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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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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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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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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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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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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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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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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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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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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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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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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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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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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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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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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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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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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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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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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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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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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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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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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5483次

为适应国际投资新趋势、多渠道引进外资,不断完
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
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将于2003年4月
1日起正式实施。
    该通知共4部分22条,并附10项具体操作规程。按照资本流入、验资询证与
登记、资本流出的逻辑顺序,主要对10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
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以确保并购领域
外资流入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从2003年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正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负责人24日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对原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作了哪些调
整?
    答:《通知》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境内从
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通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管理的
制度和原则;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
资企业出资;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
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
配利润、应付利润、三项基金、债转股等形式;明确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
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以确保并购领域外资流入的真实性与合规
性;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
业的外汇管理原则,配合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的调整,填补了目前外汇管理工作的
空白。
    问:在原规定基础上,《通知》新增了哪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来源?
    答:除已有明文规定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以外,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
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按外方出
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
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3、外商投资企
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
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
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可作为再投资企业外方资本。
    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开立
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此办理有关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此
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问:近年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通知》在这方面有哪
些规定?
    答:主要设定了外方收购中方股权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规
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管理。《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
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在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
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
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
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问:如果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需要在境内从事直接
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时,应如何开立和使用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答:《通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其投资资金用途的不
同,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自身名义开立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和保证
类四种类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外汇账户,
须向外汇局提交证明其投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汇局核定账户的
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
    原则上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外国
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结汇或划转须逐笔
经外汇局核准。若外国投资者日后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划转核
准件也可作为其办理验资或撤资的凭证。
    问:实践中,有些外国投资者希望能够将其在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
户和离岸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用于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通知》对这种情况
有何规定?
    答:《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的资金,可以
用作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但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其办理
资金划转。外国投资者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开
立离岸账户,账户资金可用作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无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
直接为其办理资金划转。资金划转完成之后,才能认为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
企业的出资已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办理有关的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问:对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等的外
汇管理方面的问题,《通知》是如何明确的?
    答:关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问题,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总局
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了对符
合条件的被投资企业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据此,《通知》规定,外汇局凭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对此类被投资企业在举借外债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
理。
    关于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
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据此,《通知》规定,外汇局凭加注“外资比
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将此类企业纳入外商投
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现有制度,为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并依据有关规定
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问:《通知》从哪些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制度实
施工作进行了完善?
    答: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外汇局的业务作了明确和统一:
    第一,外国投资者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不超过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而且绝对数额不
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第二,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
单金额不一致时,外汇局应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与外
资外汇登记;
    第三,因外方溢价投资、参股、实物出资价值鉴定金额大于海关报关金额,
因汇率变动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的,验资
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时应如实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资本溢价投入后的企业
实际出资;
    第四,“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
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
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
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外
汇局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同时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
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问:《通知》对企业在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时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有
何特殊要求?
    答:《通知》要求,外汇局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验
资报告的,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应同时审核相关外方出资情况
询证函回函;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审计报告的,凡审计
报告为2002年度以后的,应同时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通过这两项特殊要求,进一步巩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制度的实
施效果,发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在有关统计和监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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