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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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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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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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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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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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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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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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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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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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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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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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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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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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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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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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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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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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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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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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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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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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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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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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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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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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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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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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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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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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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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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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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反复申诉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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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981次

来源:广西法院网

一般来说,一个司法案件只要经过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其司法裁判就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的,结论就应当被接受。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虽经过正当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论却仍然不接受并反复申诉的现象。究其原因,除法治不健全、司法权威公信力不高外,社会传统文化、公民思维习惯和法律意识等法文化因素也是造成当事人申诉不休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清官长官传统文化影响

从古代的包拯、海瑞、狄仁杰到现代的焦裕禄、孔繁森等等,我国历史上对“清官”的喜爱和热捧一直经久不衰,显见,清官文化对中国民众影响至深,直到今天在当事人反复申诉中仍有体现。“遇事找官”而不是“遇事找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诉讼案件经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判且所作判决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诉讼程序又已全部结束,败诉当事人仍然不愿理性接受裁判内容,不尊重司法权威,不愿正视自身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仍反复申诉,信访不止,希望有另一种力量为自己做主。从申诉人反复申诉、不继信访当中可以看出,申诉人其实又是在寻求和呼唤更高级别的掌权者(统传意义上的长官),祈望更高级别的掌权者通过权力来实现自己诉求。

这种呼唤清官长官为民做主的传统文化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传统中国,王朝更迭,历代统治者都极力为疏通民意打开方便之门。但在专制集权主义司法制度下,一方面,统治者打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道德旗号,以天命的继承者统治民众;另一方面,武力征服的政权缺乏民众的授权,官吏糊涂马虎,无视百姓疾苦。此种境地下,民众广泛而普遍地存在严重的清官长官情结,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总是想呼唤法外的力量介入和拯救。不可否认,传统的清官长官文化思维定式仍对我们当前的日常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申诉人反复申诉的真实心理是清官长官传统文化惯性在当代的具体映射,其本质问题在于传统的人治思想未能从根本摒弃,现代的法治信仰尚未植根心中。

二、对错案的认知模糊使然

近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一些错案判例,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错案”已成为社会公众对某一司法案件裁判的否定性评价标准。而社会公众对“错案”的理解往往简单地认为就是指错误裁判的案件。但事实上“错案”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表述,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是错案,错案的标准是什么尚没有规定,目前学界对错案概念的界定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一个司法案件裁判的否定性评价比较准确的概念应当是“违法裁判”,即裁判违反了程序法和实体法。而“错案”却相当含糊,错误裁判的情形包括:一是违法裁判;二是裁判没有违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事实不符;三是上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和实事认定方面的不一致。所谓“错案”即“错误裁判”既可能是实体上也可能是程序上,其含义比违法裁判要广得多。当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时,可以认为该裁判结论是错误的,这一点无需忌讳。问题在于,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在某些情况下并非是违法所致,因为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裁判完全合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可能不符的结果。尽管裁判与案件真实可能不符,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以民事诉讼为例,虽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但仍然可能出现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真相有可能被掩盖,而自认对当事人以及法院都有约束力,因此,裁判结果就有可能与案件真实不一致。还有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或出现证据失权情形加上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有限性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裁判结论与案件真实不符的现象。由此可见,不能将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裁判”简单地理解为“错案”即“错误裁判”的案件。

公正司法,既要求以人为本,也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实行案件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判决文书公开,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等。法律的专业化性需要由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来予以主导,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群体情绪化。因此,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导致使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上出现瑕疵和错误,这类司法不公问题才是人民法院真正需要大力解决的。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是以其本人对案件的心理期望值为标准,如果预期没有实现,则用自身的道德准则、价值判断和心理标准来评判案件的审理结果。只要与心理预期不符合,就认为是错案,是冤枉的。这种衡量案件正确与否的标准与个体的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经济能力、法治意识有较大关系。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民事案件,仅就经济损害进行赔偿,而经济赔偿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身体和心理的创伤。若当事人经济条件本身较为困难,则可能认为依照法律标准的赔偿仍然是不够的,是“错案”。再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实现,这在有些当事人看来也属“错案”,从而不断地申诉或大闹法院。

三、依法纠错理念尚未确立

我国有实体偏好的历史传统和特殊国情,长期以来,民众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传统观念的影响,“有错必纠”已经成为大众意识和观念并根深蒂固。尽管早在2000年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就已确立了“依法纠错”的理念,但至今人们尚未完全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从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化。从屡屡见诸报端的“申诉难”、“案件再审难”提法中可见一斑。由于民众意识(包括司法界)尚未摆脱传统民事诉讼法上“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束缚,对“申诉难”缺乏理性认识。导致有的当事人尤其是败诉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案件的胜败主要取决于托关系、找门路,哪怕案件有一点不合个人的要求和愿望,就要走上访申诉之路,不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后尽管成果不少,但把解决“申诉难”问题作为修改再审制度的核心目标,在根本上有违再审的本质属性和司法的终局性价值。加上再审事由的具体性和确定性依然不足,忽视程序性再审事由与实体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同一化等问题仍旧未获改变,使得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在再审程序中的功能、地位和序位依旧混乱不清。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限已过的情况下仍可能通过没完没了的申诉、信访的方式来迫使法院启动再审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要真正减少当事人反复申诉现象,只有不断强化民众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公序良俗,不断增强民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申诉人遵循法定程序去解决问题。同时,规范司法行为、制约司法权、监督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陆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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