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链接平台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田阡 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
★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会见嫌犯取保候审★离婚析产诉讼、遗嘱遗产继承★房地产开发买卖综合法律事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事务★公司治理、法律顾问劳动顾问 ★证券期货上市指导、独立董事 ★金融贷款金融债务、保险法务 ★民事财产、商事合同见证业务 ★税务代理、纳税规划合法避税 ★国内国际招标与投标风险防范 ★企业个人资信、员工尽职调查 ★货款、借款、债务等提存业务 ★财产托管、企业托管民事代理 ★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飞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星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代物清偿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二是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三是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四是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以物抵债大致可以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学理上认为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属代物清偿。
【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以其开发的16套房屋抵偿吴某借款及利息等共计460万元。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对于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确认其自行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各地法院基于不同认识,做法不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认为,“在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分歧】
法院对该和解协议是否应予确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债务人以房屋抵偿债务,属代物清偿。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对尚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不应予以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调解协议约定以16套房屋抵偿债务属于代物清偿。
具体到本案,双方在借款清偿期满后,协议以房抵债,系以他种给付(交付房屋)代替原给付(支付金钱)以消灭原债务,符合代物清偿的特征。
2.审查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坚持要物性。
通常认为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并经受领人受领是代物清偿发生消灭原债务效力的关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即规定: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灭。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代物清偿的明确规定,但是,法院在审查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时,也应当坚持要物性标准,对于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应予以确认。理由在于: (1)从效力发生过程来看,债权人与债务达成合意时,代物清偿契约成立,但在实际履行前,该契约尚未发生效力。法院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对一个尚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进行确认,实无必要。(2)从目的看,代物清偿契约的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但未实际履行前,原债务并未因代物清偿契约成立而归于消灭,要求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本身进行确认并不能实现消灭原债务的目的。而且,当事人既然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完全可以自行履行物权转移手续,不必再要求法院对协议本身进行确认。(3)不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会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对于债务人来讲,在实际履行前,赋予其一个审慎评估的机会,无疑是合理的。对于债权人而言,代物清偿契约实际履行前,原债权并未消灭,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权自亦继续存在,原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代物清偿契约的签订而中断。即使债务人不愿履行代物清偿契约,债权人亦自可要求履行原债务,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对债权人也难言不公。反之,如果按以物抵债处理,反而可能会因财产的升值或贬值造成双方利益的失衡。
3.不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利于防范虚假诉讼、保护第三人利益。
当前当事人合谋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取得对伪造的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调解书,以规避义务、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第三人权利一旦受损,维权极为困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当然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也可以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但是因为面对的是一个已经生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不管是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维权均有较大诉累。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柳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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