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王春
时间: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 王春
今天9时,浙江省杭州市“7·5”公交车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审,随着审判长“传被告人包来旭到庭”话音落下,躺在病床上的包来旭被6名法警推入被告人席。
在纵火案中,肇事者包来旭全身烧伤面积达到95%以上,双腿已被截肢。法庭评估了包来旭的身体状况,同意他卧床受审。
整个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法院决定择期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放火罪
包来旭1980年出生,老家在甘肃省漳县,小学文化程度。包来旭自2005年患有肺结核,多次来杭州医院治疗。
2014年7月5日17时,包来旭坐上7路公交车。当车辆途经东坡路与庆春路交叉口时,他引燃了天那水,车内起火燃烧,事故造成30人受伤。
2014年7月7日,杭州警方经缜密侦查,确定包来旭放火嫌疑人身份。7月8日凌晨,警方宣布此案告破。同一天,公安机关对在医院接受救治的被告人包来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来旭常年离家独自在浙江等地打工。2013年10月,包来旭曾因肺结核病复发来杭住院治疗。之后,包来旭因经济、疾病及性格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不满,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作案以扩大影响。
2014年7月4日,包来旭在浙江义乌购买了可燃溶剂天那水、塑料桶及打火机等工具,又将天那水灌装在塑料桶内,并将塑料桶放置于双肩包中予以掩饰。
同年7月5日,被告人包来旭携上述作案工具由义乌乘车至杭州。当天16时许,包来旭行至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寺附近,在公交车灵隐站登上了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
据指控,2014年7月5日17时许,当载满乘客的7路公交车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时,包来旭打开双肩包内的塑料桶,先将天那水倒在地板上,再用打火机点燃,顿时引发车内大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来旭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在城市繁华地段、人员众多的公交车上倾倒天那水放火,致20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来旭没有异议。
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包来旭说,2008年,他离开甘肃老家,之后就与家人断了联系,来杭州看了几次病,对生活失去了希望,有了轻生的念头,但当时没想到会伤到这么多人。
庭审激辩是否长期预谋策划
金亮新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包来旭的辩护律师。
在回答辩护律师的提问时,包来旭陈述自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无隐瞒犯罪情况;在过去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行为。在打工期间,同事和老板对他的评价还是可以的,放火时也没有预想到会有这么多人受伤的后果,且选择在过了断桥公交站之后实施放火行为,就是考虑当时公交车上已经下了很多人。
“放火是一时冲动,一时想不开,但并没有长期地预谋和策划。我心里很过意不去,他们都跟我一样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包来旭在庭上悔过说,“我早就后悔了,但是已经晚了,后悔没有用,自己犯了错,必须要承担责任。”
包来旭又向法庭回忆当初肺结核复发的情况,2013年9月30日,他发高烧到41摄氏度,到杭州红十字会医院治疗,打了5天吊瓶,病情有所控制。但让他纠结的是,医生开了一种需要打针的药,他将药带回义乌,想找社区医院为他打针,但他想不通的是为什么社区医院不给打针。
“要生活就要继续工作,要工作又没法继续治疗,没人给自己打针,所以造成今天的严重后果。”包来旭说。
包来旭承认自己来杭州之前就产生了放火的想法,他小时候就知道天那水是易燃物,用作调油漆。
法官问道:“你既然知道天那水是可燃性极强的易燃物,你还选择在公交车这么狭窄的空间内倾倒,你知道会引发什么后果吗?”
“后果是知道的,但当时没想那么多,只想着我对社会失去希望了,反正就是我一死了之。”包来旭回答。
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围绕案发、被告人的作案动机、购置工具准备作案、纵火过程及严重后果等方面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尽管包来旭在庭审中否认实施纵火行为是蓄谋策划的,但这与公诉人出示的一组来自包来旭在义乌的两名工友的证言发生了矛盾。
据包来旭的一名谢姓工友陈述,2014年6月初,他和包来旭及另外一名女工在厂里聊天时,包来旭说过这样的话:“我光棍一条,什么都没有,还不如学其他人,搞个爆炸,这样搞一下出名。”
这名在场的杨姓女工说:“小包人很好,工作很认真,也不和人吵架,我和小包比较聊的来。记得有一次,3人聊天时,他突然冒出了一句,哪天不想活了,就在公交车上拿汽油点燃,反正死的也不是我一个人。当时我们都以为他是开玩笑的,没当一回事。”
公诉人在发布公诉意见书时指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包来旭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而且他的主观恶意极大、极深。
包来旭在供述中说:“我曾看到同事用天那水清洗服装上面的污渍,当时有一件衣服上只沾了一点天那水,一个同事当时正在抽烟,他的烟头一碰到那件沾了天那水的衣服就马上烧起来了,而且烧得很厉害,这个事情我印象很深刻,所以这次我点火选择了天那水”。
公诉人认为,从选择的犯罪工具、时空环境、倾倒天那水和点火的时间差均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包来旭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极其决绝,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意志极其坚定,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极深,并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公诉人说,“包来旭明知天那水属极易燃烧的烈性燃料,还购买了整整10升,用于放火作案。他选择在闹市区的7路车作案,主观故意昭然若揭。”
公诉人力驳“从轻量刑”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包来旭涉嫌放火罪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金亮新没有异议,但对两名工友提供的证言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是个别证人的陈述,关联性不强,且无从证实,不足采信,而且包来旭是因为在疾病复发、经济拮据状态下产生了轻生念头,并非长期蓄谋,请法庭酌情考虑。
同时,金亮新还发表了恳请法庭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他认为,包来旭是初犯、偶犯,主观上也没有追求相关违法结果的故意,且认罪悔罪态度真实诚恳,是一时冲动造成的极端行为,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虽致多人受伤严重,但终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后果,且已被截肢,无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同时作案动机的产生有自身及社会的客观原因,综合以上因素,请法庭酌情考虑,给予公正合理的判决。
对于律师提出酌定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称:“包来旭主动脱离家人,远离亲情,本身容易产生极端情绪,雇主工友都对他表示出了充分关心,询问他的病情和去向,但他依然觉得生活中绝望,悲观情绪不断放大,工友的证言证实了他心中扭曲性格导致的反社会思想,心理的扭曲失衡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公诉人重申,近年来,在公共场所频发的暴力危害公共安全事件都伴随着大量无辜民众的伤亡,悲观厌世、发泄心理失衡、绝望是肇事者犯下罪行的主要动机,就犯罪事件本身而言,对受害人同情,对施暴者谴责,才能打碎施暴者妄图以暴行引起社会关注和发泄绝望的扭曲期待心理。
公诉人认为,对这种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必须予以正确评价,这种行为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为任何文明秩序所不能容忍和接受。
“一种是非观念的认识错误和价值观的扭曲同纵火行为一样可怕,如果用极端仇恨心态审视自己遭遇的一切,选择用暴力来实施内心诉求,那整个社会就陷入了一场崇尚暴力的丛林法则。”公诉人继续分析说,对恶行零容忍,明晰善恶边缘,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任何一个理由都不应该成为戕害无辜社会公众的理由。因此,不能同意辩护人的无预谋从轻量刑意见。
公诉人也充分注意到,包来旭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犯罪行为、动机,提请法庭予以评价,量刑时予以体现。
在最后陈述阶段,包来旭没有给自己辩护,但他依旧说:“为什么我打个针就这么难?想生活就要工作,但工作了就没法治疗,但如果可以帮我打下针,就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治疗,但社区医院不愿意为我打,所以造成了今天严重后果。”
据金亮新透露,包来旭愿意捐献身体有用的器官尽可能地弥补罪过。
谈及案件带来的启示,公诉人说:“这起案件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是对人身财产权利的藐视践踏,同时又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挑战,是放在任何文明社会都不能容忍的。”
公诉人还在发表公诉意见过程中这般发问:
“被告人包来旭,当你准备放火的时候,有没有想过父母和亲人,他们含辛茹苦把你养大,你就这样来报答他们?”
“被告人包来旭,当你选择放火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边上的乘客,他们跟你无冤无仇,你就这样来对待这些无辜的人们?”
“被告人包来旭,当你自己也被烧伤时,是党和政府、是我们的白衣天使全力以赴来进行抢救的,社会始终没有抛弃你,你却这样来对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