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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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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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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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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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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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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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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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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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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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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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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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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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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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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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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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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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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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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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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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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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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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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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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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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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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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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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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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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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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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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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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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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与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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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406次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与企业清算

——借鉴香港公司法完善内地的企业清算制度

作者:刘小娜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不准该企业再从事原来合法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行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清算的程序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借鉴香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内地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清算制度的完善。
      目前对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有两种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登记主管机关在收缴企业执照后即可直接注销该企业。第—:种观点认为,应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登记。这种“双重登记”的做法,人为增加了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也不可取。之所以出现这种分歧,主要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缺陷,有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清算问题,日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可供操作。
      “吊销营业执照”与“责令关闭”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直接引用此条来处理公司的清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亦无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如何清算的相关规定。由此出现了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公司清算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即使参照第192条的规定来处理,对有关主管机关施以清算的义务,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关主管机关往往怠于清算,将向企业索赔的债权人置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同时还有很多的企业并没有主管机关,这样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又该如何清算,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香港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盘(与内地的清算类似)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香港的《公司条例》除规定公司自动清盘外,还规定高等法院可以强制清盘。《公司条例》第177条列明了可由法院清盘的情况,较常见的情况有:1、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时起计一年内并无开始营业,或者停业一整年;2、公司无能力偿付其债项;3、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时公正公平的。’依据判例,下列情况可视为符合“公正”标准:1、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2、公司经营活动非法或是以欺诈为目的;3、公司没有其真正的业务而仅是一虚设机构。
      《公司条例》第179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将一间公司强制清盘的人可以是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者公司本身。在强制清盘的情况下,公司或股东上动提出清盘申请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债权人可以提出清盘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样可以积极有效地启动清盘程序。如果法律仅规定企业的主管机关或股东负有清盘义务,又不规定违反此义务时的惩罚措施,  —旦他们违反清盘义务,清盘程序将无法启动,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也将束手无策,这样将极大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条例》规定:法院委派的清盘人必须是与公司无利害冲突的人。这样才能保证清盘人公正独立地行使权力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同时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内地常见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2、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4,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因为企业存在着这些违法行为,因而行政机关采取取消其经营资格的惩罚手段。事实上,笔者认为这种惩罚手段完全没有必要。这些原因均属于香港公司法强制清盘的原因,一旦出现这些情况,香港公司法并没有采取剥夺公司经营资格的手段,而采取直接清盘的手段,笔者认为,借鉴香港公司法由法院直接对这些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司采取强制清算,效果可能更好。因为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多数是歇业多年,或者濒临破产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根本达不到惩罚目的。对于这样的企业,直接清算解散公司即可。对于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企业来讲,直接清算,更有利于达到目的。因为,清算可以在法院.许可下为使公司的业务在有利情况下结束而按需要经营该业务,这种做法有可能会使企业的资产增加,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公司本身乃至整个社会。
      即使仍要采取这种吊销营业执照的做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应明确要进行法院强制清算,并详尽规定清算的步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香港公司法作如下的规定:1、可以由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况。2、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3、法院要对清算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清算申请不合理,则驳回清算申请;如果认为清算申请合理,则作出准予清算申请的裁定。 4、法院委任一名清算人并可限制其权利,法院委任的清算人必须是与公司无利害冲突的人。可以规定清算人具有以下权利:(1)、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提出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2)、为使公司的业务在有利情况下结束而按需要经营该业务;(3)、悉数偿付任何类别的债权人;(4)、与债权人或对公司有任何主张的人达成妥协或安排;(5)、出售公司资产。(6)、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为一定行为及签署合同、收据及其他文件,并为该目的在需要时使用公司的印章等等。同时应规定清算入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须受法院管制。5、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的清算执行完毕后,清算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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