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5)计划生育费;
(6)其它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我是一名新入职的员工,听同事说单位最近制定了一套工资制度,但单位认为工资制度是商业秘密,从未向员工公布,请问我有权了解单位的工资制度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依据此规定,你有权知道、了解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3、如果单位每月发给我的工资与我自己计算的金额总是不一致,我可否要求单位提供我的工资清单?如果可以,单位给我的工资清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标准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在该项目中列明)、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应制作工资支付表。在领取工资时,你有权要求单位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与你的工资支付表一致,如你工资清单有异议,可要求单位进行说明。
4、报纸经常提到标准工资这个词,我想知道什么是标准工资?我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这些项目是否属于标准工资的范围?是否应包括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范围内?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终双薪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支付给你的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奖金都属于标准工资,都应包含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范围内。
5、什么是最低工资?我的月工资含有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这两部分是否属于最低工资范围?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它费用。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你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都属于最低工资。
6、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一样吗?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深劳社[2005]67号)的规定,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元/小时,690元/月;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3.33元/小时,580元/月。
7、最低工资标准多久调整一次?我能通过哪些途径了解?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三十九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有义务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书面形式向你告知。当然,你也可通过留意新闻报道、访问深圳劳动保障网(www.sz12333.gov.cn)和拨打12333等途径了解。
8、我在特区内工作,月工资750元,每月单位要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150元,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你接受单位提供的食宿,并且双方已事先约定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那么单位可以从你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后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你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但应注意的是,单位不能强行安排你在单位食宿,你有自主选择是否在单位食宿的权利。
9、我在特区外一家电子厂工作,单位包吃包住,与我约定的月工资为500元,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深劳社[2005]67号)的规定,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特区外最低工资为580元/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与你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尽管单位提供的食宿费用可能不止80元,但作为一种实物形式,不属于工资,不能列入最低工资的范围。
10、我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是500元,试用合格后,工资增长到800元。昨天,一个朋友告诉我,试用期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我的朋友说得对吗?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你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试用期间,只要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你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我们的工资一直都以现金形式发放,可最近单位要我们在银行开通个人帐户,通过银行给我们发工资,单位的要求有依据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工资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将工资存入员工个人帐户。所以,单位通过银行给你们发工资的做法是可以的。
12、我是一名销售业务员,我的工资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计算,每季度考核一次,单位的工资制度规定,销售业务员的工资在每季度绩效考核完毕后一次性发放,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你的工资根据绩效按季度计算,单位仍应在每个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你预付部分工资。因此,单位到每季度绩效考核完毕后才一次性计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13、我一月份工资的计算周期是1月1日至31日,单位规定2月20日发放一月份的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的,应在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前的工作日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一月份的工资支付日应约定在2月7日之前(含2月7日)。
14、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5号为当月工资发放日,但单位有时会拖延两三天才发放,单位的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吗?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征得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如单位因故无法在6月25日发放六月份的工资,则可延期到6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的,在征得单位工会或你本人书面同意后,可延期到7月10日前(含当日)支付。
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工资。
15、单位每月都从我工资中提取10%,到年底作为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年终奖金”的做法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属于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所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16、我与用人单位约定4月7日支付三月份的工资,我在3月20日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我三月份的全额工资,并在离职当天结清?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工资应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离职后,与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只须支付3月1日至20日的工资。你在3月20日离职,单位应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至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可顺延)向你支付工资。
17、我是新入职的员工,上岗前单位安排了五天培训,月底发工资时,单位说培训期没有工资,单位的说法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工资应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你入职后,单位安排你参加培训,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你单位培训期不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是违法的。
18、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并约定当年的年终奖在次年的1月31日发放。如果我在10月底离职,还能获得当年的年终奖吗?如果可以,单位是否应在我离职时付清?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双方对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有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应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支付。
你能否获得当年的年终奖取决于你与单位的约定:一、如果你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获得年终奖的前提条件,那么你在十月底离职,你的年终奖可以根据你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但年终奖的支付周期超过了一个月,单位可在次年的1月31日向你支付。二、如果单位同意,也可以在离职时支付。
19、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如果单位安排加班,我的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如果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你的加班工资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安排你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如单位安排你在休息日工作后又安排了同等时间的补休,则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20、我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如单位在周期总工时满后安排我工作,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管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都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你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或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1、我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单位说实行此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不用给加班工资,单位的说法对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单位安排你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就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外,单位安排你工作,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要采用弹性休息等方式确保你休息休假的权利。
22、我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计件单价为10元/件,如单位安排加班,我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计算加班工资。
如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10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不能低于15元/件;在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先为你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计件单价不能低于20元/件;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计件单价不低于30元/件。
应注意的是,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23、单位与我约定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800元、住房补贴200元、加班工资200元,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答:由于每月的加班时间并不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加班工资数额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你每月的实际加班时间,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4、我在5月1日至3日这三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单位这三天不给我工资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休假的,单位应照常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另外支付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必须按照你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你这三天的工资。
25、如果“三八”妇女节逢工作日,单位又没有放假,我可否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三八妇女节逢工作日,你参加社会活动、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或照常工作,单位应向你支付工资,但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26、我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全勤奖200元,产假期间,单位以我没有正常出勤为由拒发全勤奖,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产假期间,你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全勤奖。
27、小赵的父亲病故,他按规定向单位请了三天丧假,单位同意他请假但不支付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工资。根据此规定,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丧假期间,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向小赵支付工资。
28、我在罗湖一家工厂工作两年了,月工资是900元。最近我因骨折请了一个月病假,休病假期间,工资应按什么标准计算?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上述规定,你休病假期间,单位应在900元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向你支付病假工资,但如果单位按照900元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则你的病假工资低于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单位应按690元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9、我的月工资是1800元,每天工作8小时。一月份我请了1小时事假,单位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30元,单位这么做合法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为时间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工资应按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进行折算。员工请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应为: 1800元÷21.75天÷8小时=10.34元/小时,单位扣除的工资数额超过了法定标准,是不合法的。
30、单位因订单少,安排我们班组停工一个半月,停工期从11月1日开始,到12月15日结束,我的月工资是1500元,在停工期间,单位应按什么标准给我发工资?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11月份的工资,单位应按不低于1500元的百分之八十支付;12月1日至15日的工资,单位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31、我因为操作不当引发生产事故,造成我所在的生产线停工一天,停工期间单位要支付我工资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因你本人操作不当引发生产事故造成停工,停工期间,如你未受工伤,则单位不需向你支付工资。
32、我与同事在车间打架,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我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后我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但每月扣除罚金后,员工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依据此规定,单位从你工资中扣除罚金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33、我没有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器,导致机器损坏,单位花了1080元才把机器修好,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要求我全额赔偿吗?赔偿金能否从工资中扣除?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金额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支付,单位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4、我不愿意交社保,但单位每月还是从我工资中扣除应由我负担的社保费,单位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吗?
答: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减员工工资,以及未经员工同意任意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1)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它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从你工资中扣除应由你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合法的,不属于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