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几种?企业可否自行决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答: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必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
2、单位与我们约定,每天正常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二为休息日,这种工作时间制度合法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严格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在保证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前提下,可灵活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与你们约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合法的。
3、某运输公司为部分驾驶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这部分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了12个小时,大家认为工作时间太长,身体非常疲劳,经常在这样的情况下驾驶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并适当安排轮休,单位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该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五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七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该公司虽为驾驶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地安排驾驶员连续工作,而应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用弹性休息等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4、我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近期因订单多,单位张贴公告要求我们加班,平均每人每月加班都超过了120小时,前天我因劳累过度发烧,有一天没有去加班,单位为此对我作旷工处理,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与工会或员工协商,二是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单位没有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单方面决定加班,且每人每月加班时间超过120小时,属严重超时加班,单位的这种加班安排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绝,你单位不能因你拒绝加班而作旷工处理。
5、我市遭遇强台风袭击,单位安排我们连续工作20个小时,对遭到破坏的公共电力设施进行紧急抢修,这是否属于超时加班?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定加班加点时间和条件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由于台风使公共电力设施遭到损坏,影响到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众的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安排你们长时间连续工作并不属于超时加班。
6、我国的法定放假的节日、纪念日有哪几种?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270号)的规定,我国法定的休假节日有以下几种: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适逢休息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休息日,不再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7、我是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在南山一家通讯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前不久因车祸受伤,目前在家休养,我想知道我的医疗期有多少天?是否一定要住院才能享受医疗期待遇?
答:医疗期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并不特指住院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非深圳户籍员工的医疗期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最长不超过90日。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如果你能出具合法医院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证明,就能享受不少于45天医疗期待遇。
8、我与妻子结婚时都已年满28周岁,且都是初婚,单位只给了三天婚假,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你和妻子结婚时都已年满28周岁,属于晚婚,可以分别享受婚假13天,单位只给3天婚假的做法是不对的。
9、我的外婆去世,单位是否应批准我请丧假?
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外婆并非你的直系亲属,单位可不安排丧假。
10、对年休假有何规定?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满一年不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二条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只要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