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服务快线:0755-89800981

网站公告

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讯

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快  讯

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链接平台


媒体关注
记者对话法律人士——谁担台湾复
深圳律师朱运德起诉广深港高铁要
活着就是最大的尊严
广深高铁票价高于同类逾三成
赵本山被劝退出央视春晚是中国文
朱运德律师和《第一调解》

网站搜索


热门信息 TOP10
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商品分类表
广东著名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医疗问题举证责任
广东知名律师朱运德简
男子与女友争吵后赌气
地图版权成法庭焦点
婚外情调查数据引起夫
本周还有强暴雨
建筑劳务管理新办法

专家团队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田阡  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


律师业务

★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会见嫌犯取保候审
★离婚析产诉讼、遗嘱遗产继承
★房地产开发买卖综合法律事务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事务
★公司治理、法律顾问劳动顾问
★证券期货上市指导、独立董事
★金融贷款金融债务、保险法务
★民事财产、商事合同见证业务
★税务代理、纳税规划合法避税
★国内国际招标与投标风险防范
★企业个人资信、员工尽职调查
★货款、借款、债务等提存业务
★财产托管、企业托管民事代理
★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文件


德纳文化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文化底蕴:
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价值观:
厚德载物,信而有征!
团结协作,追求卓越!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铭训:
专业、客观、协作、务实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
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诚信第一、效率第一

德纳客户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飞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市星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合作单位
◆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馨泉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台湾翰生法律事务所
◆广东平海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唐楚雄律师事务所
◆香港邓明辉律师行

  深圳律师网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您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论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4732次

论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白洪涛  张晓冬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应处于辩护人的地位,享有辩护权。当前,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还与辩护权相差甚远,这种现象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权力本位观念的存在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有必要从法律制度、观念形态和社会体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关键词:辩护人; 权力本位; 法律职业共同体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此规定确立了我国律师可以介入刑事侦查阶段的原则,顺应了国际潮流,但这只是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可以做什么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笔者倾向于将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界定为“辩护人”,这不仅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的格局具有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更因为从制度的源头意义上讲,将其界定为辩护人是更为理性的。

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状

辩护是指“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为了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能够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维护被指控人实体性合法权利和程序性合法权利的诉讼活动”。所以,辩护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实体权利的保护上,而且也应该包括程序权利的保护。  很显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与辩护权还相差甚远。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这一阶段律师的几种权利,并没有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角色。其次,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在场。最后,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更没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而只有类似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权利。

即便如此,在实践中这些有限的权利还要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以至于律师的辩护职能在侦查阶段严重“虚置”和“空转”。当前的现实是,虽然国家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第11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但是,有的侦查机关以种种借口,或曰没有时间,或曰承办人已经出差,无限拖延,律师不能很快见到犯罪嫌疑人。即使见到了,也有侦查机关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在场这一例外规定作为一般规定,所有案件几乎都是派员在场,并且不允许谈案情,甚至随意中止双方的交谈。更有甚者,随意扩大涉密案件的范围,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根本不准律师会见。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现状的根源

1.国家权力本位观念根深蒂固

司法权的设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国家出现后,民间的纠纷由之前的主要靠私力救济转而由国家运用国家权力解决。但是,在近代司法制度建立之前,司法权的行使不过是国家将纠纷解决的方式加以规范化、系统化的过程,充斥着国家权力本位的思想。就刑事司法而言,近代以前的历史还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没有任何保障的司法专横和黑暗时期。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伴随着平等、人权等思想的提出,西方国家普遍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因而,侦查阶段律师享有辩护权的观念基础在于充分尊重个人权利,排斥国家权力本位。而我国引入律师制度之后,正是缺少了该制度发展的观念基础,因而出现了立法落后于理论,实践又与立法脱节的现象。

   中国传统观念的主导是以纲常名教为基础的儒家思想,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伦为中心,通过礼与德的教化,从而追求一种社会关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治平”之态。这种“治平”之态其实是建立在等级差别的基础之上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便是儒家的理想社会”。这种传统观念,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中权力的配置从思想根源上就处于一种绝对不平等的状态。国家政权的把持者存在着“溥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为民做主”等思想。在这些思想的支配下,国家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绝对优势,而个人权利却处于为“父母官”所遗忘的角落,“法律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至于权利观念则极为淡薄,私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被视为‘细故’”,国家权力本位思想泛滥。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我们今天的法治化进程。因为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陆国家,社会生活基于农业的稳固性而呈现稳定的态势,所以我国的传统社会成为了一个“长老统治”型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年长者的经历经验始终能够为下一代人所继承并应用,形成了一种教化式的权力或称爸爸式的权力,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不得不被动地接受传统的教化,因而中国社会中传统思想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所以,律师辩护制度这种外来文化用一百年的时间对抗几千年的本土文化,进程之艰难可想而知。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我国尚不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古代社会,司法权是由官府的长官行使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没有独立的专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统治地位,根本不可能也没有独立的法学家阶层的出现,即使是提倡法治的法家学派,也只不过算是思想家或者政治家,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治思想进而引领整个社会的发展。古代中国也产生了类似律师的角色,据载,早在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就曾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他不仅受托代理诉讼,还传授法律知识。但是,郑国的统治者认为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因而把他杀了。邓析的境遇说明,古代中国律师职业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因为专制政权之下的法是“官法”,争讼的是非曲直应由官断,私人不得发表意见。民间有一些从事狱讼事务的讼师,但是他们非但没有形成自己的职业共同体,反而连正式的名分也没有,竟至落得个“讼棍”的恶名,更不用说和司法官员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出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群体,但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在这种体制中,律师处于法律人群体的边缘,往往受到排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行政机关中的警官,由于同称为“官”,掌握着国家权力,所以他们之间容易形成一种彼此的认同,再加之目前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公检法是一家”的现象。另外,由于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思想的认同和交流,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排挤的对象,他们很少了解律师的工作,也不相信律师,所以总是想方设法限制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这些思想又进一步影响“同为一家”的公安人员,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时连法定权利都难以实现。

三、保障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措施

1.立法上的完善

①在立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明确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其辩护权。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场。这样可以监督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避免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③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必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有权在秘密的不受监控的条件下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对于特殊案件,侦查人员出于防止意外的原因,可以在听不到声音的前提下用目光监视。④规定律师有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法定条件下法院必须受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还不能匆忙引进对抗式侦查模式,而应维持现行的职权式侦查模式,不赋予辩护方调

查取证的权利。但是,侦查机关的追诉职能和公正义务又往往发生冲突和矛盾。为了保证侦查机关取证的全面性,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向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基于犯罪嫌疑人人身可能被限制的情况,应主要由律师行使。

2.观念上的引领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制度的移植必须同时培养与之相适应的观念。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采取了政府引导型的法治之路。虽然仅仅依靠自身发展的“自生自发秩序”(扩展性秩序)的建立是最彻底最理想的法治建设之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制度自身的完善是以更多的时间为代价的。目前我国在全球化、国际化的历史趋势下,既然已经选择了走肇始并成熟于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以政府为主导的进程应该是最经济的选择。所以在思想领域,国家同样要给予引导,使每一个公民,尤其是警察、检察官、法官,都树立国家、社会、个人同等重要的思想,彻底涤荡国家权力本位的思想沉积。笔者认为,这将是有效的改革方式。

3.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如前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规范刑事侦查程序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在现有制度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提升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保证其权利的实现等也有着积极意义。所以,我们应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现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提供了法律职业资格的统一标准,可以说是巨大的进步。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大陆法治国家普遍推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通过共同的培训过程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缩小了差距,排除了偏见,从而促成法律职业者体会共同的使命,强化彼此的认同感,达到群体共生的目的。另外,在英国,法官必须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同时检察官资格的取得也必须具有丰富的律师职业经历,更加促进了法律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认同感。对于这些,我国都可以本着扬弃的态度加以借鉴。

参考文献

1]徐静村.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诉讼法论丛,1998,(1).

2]高鸿钧.走向职业自治[J].律师文摘,2004,(3).

3]范忠信.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

5]张晋藩.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6).

8]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9]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0]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相 关 信 息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炒股就要学习股票知识,现在年轻人炒股的越来越多,还要学习股票入门基础知识,但股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想轻松赚钱并不容易,需要付出很多,需要学习K线图等分析方法。
   
 

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顾问律师网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中国律师追债网 劳动仲裁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法律援助网 深圳律师追债网 涉港婚姻家庭律师网 海峡两岸律师服务网 广州婚姻律师网 长沙婚姻律师网 中国爱情见证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网 特许经营网 深圳劳动合同法网 深圳房地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深圳律师咨询网 本站域名:www.szlvshi.net
主办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运德律师
朱运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20430 
深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
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转
长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武汉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2座2202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6 E-mail:412307187@qq.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效果 
网站建设设计制作维护单位:亚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