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链接平台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田阡 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
★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会见嫌犯取保候审★离婚析产诉讼、遗嘱遗产继承★房地产开发买卖综合法律事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事务★公司治理、法律顾问劳动顾问 ★证券期货上市指导、独立董事 ★金融贷款金融债务、保险法务 ★民事财产、商事合同见证业务 ★税务代理、纳税规划合法避税 ★国内国际招标与投标风险防范 ★企业个人资信、员工尽职调查 ★货款、借款、债务等提存业务 ★财产托管、企业托管民事代理 ★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飞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星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传出消息说,准备与开发商合作,准备在明年3月15日之前推出一只诚信基金。该基金的主要作用是鼓励为诚信企业和为消费者维权做出贡献的个人。其中也包括为维权者提供依法维权的资金资助。
新社区文化冲突是三股力量的博弈:即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
“我们不得不正视这种由新社区文化与冲突而导致的囚徒困境。”身为开发商的黄怒波,却以诗人敏锐的眼光提出,越来越激烈的社区冲突,甚至流血对抗,只会让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三败俱伤”。
是否有可能让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这三者,从对抗性矛盾关系,走向平衡性合作关系?如果开发商是其中的“强势”群体,那么,他们就有理由领路从三角困境中迈出第一步。
“三角关系”
“我们营造一个新的社区,实际上是给大家提供一个自由自在的生活环境,但结果却是因为对社区文化与冲突缺乏了解,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变成了囚徒,被困在社区里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陆建华非常赞成黄怒波的“囚徒困境论”。
近两年来,由于想挣脱这种“囚徒困境”而引发的业主维权运动此起彼伏。
“如果说业主维权已经可以上升到一场运动的高度的话,那么说明在整个房屋交易中一定是忽略了社区里面业主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力量平衡。”陆建华认为,社区文化冲突源于从单位的居住社区向非单位的居住社区过渡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三股力量之间没有找到一种相互协调与合作,共享资源和利益的良好机制。
而实际上,业主在很多时候都处在一种劣势的地位。
对于这一点,虽然身为开发商,但黄怒波还是从基本的良知出发,道出了事实的真相。他认为,虽然在交易过程中会有一些政策变化、规划影响等不可预见性因素存在,但最重要的是,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助长了许多开发商采取欺诈行为,使小区的住宅质量、物业管理等远远不能达到对业主的承诺。
中消协的一组数据正好说明了目前房地产业存在的“业主弱势论”的不公平现象。
据中消协不完全统计,在中消协接到的投诉中,有近九成以上的业主已经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达到了激化程度,而只有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做出让步才可能解决纠纷的比例却多达80%。然而,业主在这种矛盾激化下解决问题的成功率更低,一般只有20%-30%。
不可否认的是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在整个社区冲突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并不说明业主在整个事件中就能无边无际地“理直气壮”,社区冲突一定是“一个巴掌拍不响”。
“业主也需要理性看待社区冲突。”黄怒波说,之所以社区冲突成为当前城市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缺乏理性沟通的理念和渠道,因而使得聚众、贴“大字报”、拉条幅、闹事、打架等低级的原始斗争方式成为了双方沟通的主要手段。
而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物业经理王维德也“一分为二”地看待了社区冲突问题。王维德认为,目前,许多开发商的确是把物业管理作为商品房营销的一个卖点,客观上增加了业主对物业管理过高的期望,而由于物业管理市场环境不成熟,有些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自身又缺乏造血功能,“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再加上业主自身“花钱买服务”的消费意识又比较欠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很多矛盾、冲突。“社区冲突的症结往往表现为居民的物业管理消费观念不成熟和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行为规范存在问题。”
业主维权基金探路
“人们逐渐从‘单位’制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人,开始出现自治的社区,‘大院’正被社区取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雷颐强调,社区虽然还是新生事物,社区冲突也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正常现象,然而社区如何自治,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关系如何处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在实践中被理顺显然已刻不容缓。
“我们不希望看到对抗,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理智和双赢。”黄怒波说,中坤地产一直都在试图从开发商的角度探索走出“囚徒困境”的路径。
一个突破性举动由此诞生。12月初,中坤地产首次向外界推出了建立“业主法律基金”这一新理念。
据了解,中坤地产已出资20万元,在其开发的长河湾社区建立一个“业主法律基金”,长河湾的业主有权利动用这笔基金雇用律师为他们自己的权益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打官司。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开发商花钱让业主来“专门对付自己”。这在北京尚属首次。
无独有偶,几乎就在中坤地产推出“业主法律基金”的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传出消息说,准备与开发商合作,准备在明年3月15日之前推出一只诚信基金。该基金的主要作用是鼓励为诚信企业和为消费者维权做出贡献的个人。其中也包括为维权者提供依法维权的资金资助。
“中国的业主实际上不知道怎么去维权,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业主了,开发商应是给业主打工的,业主才是老板,开发商收了业主的钱,买卖交易已经成功,这时就必须把业主的房子盖好,而业主不知道自己的这种权利,反而认为开发商是卖方,怎么维权?”黄怒波希望业主法律基金的建立,能够在避免社区冲突中要起到一个引导作用,引导业主通过理性的、合法的渠道来与开发商对话,而不是因为感觉无力而走向激化矛盾的道路。如果由此能促进一个和谐社区的发展,中坤的20万元花得太值了。
“另一方面,也希望业主法律基金能为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之间的理性沟通开辟出一条现实渠道,提高沟通的层次。”黄怒波强调,沟通也是另一种解决社区冲突的对话方式。
“懂得与业主沟通的开发商才是最聪明的。”黄怒波说,中坤已经开始在北京长河湾项目的社区建设中,以新的理念积极营造新型的社区文化,采取多种措施,搭建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交流平台,以形成双方良好的互动关系,建立起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机制,“我们甚至试图把每一步进展都告诉业主。”
社区文化的融合再造
然而,一两只业主维权基金,一两个良知开发商,对于解决日益增加的社区冲突显然只是“杯水车薪”。解决社区冲突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要想走出社区冲突的困境,文化建设、利益协调和法律法规建设三方面都不可缺少。”陆建华认为,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建立一种社区共同体的观念,“共同体的感觉是社区文化中最核心的东西”,在社区这个平台上,大家的利益是联在一起的。同时,对于矛盾、摩擦和冲突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或其它规范化的方式来解决。
“在目前来看,我国普遍存在物业管理法律不健全的情况,希望政府能加快立法工作;对管理企业来说,就是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一定要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约定,双方的义务、管理事项、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等等可能引起纠纷的项目一一讲明,还有就是要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标准,加强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尤其是培养和塑造物业管理人才。”王维德还指出,从业主委员会来讲,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有充分法律权利为小业主争取利益,“到现在为止,我国只有深圳的业主委员会才有法律地位,其他的地方都没有。”
据了解,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为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了依据,但因物业管理问题涉及面广、类型各不相同,同时物业管理中存在着多个民事主体,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完善具体等原因,使得物业管理在发展中问题大量涌现。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基础的《物权法》,将有可能成为化解社区冲突的一剂良方。《物权法》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矛盾肯定有,没有十全十美的房子。”黄怒波说,九九归一,防范和解决社区矛盾冲突的最优办法,还是靠社区文化的融合、再造,“好的社区文化,是根本的解决之道”。黄怒波认为,经济效益不能成为竞争的单一追求,更高层次的开发商应该是有良心、有社会责任感的,“特别是在创建新社区文化,规避社区冲突方面,开发商更应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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