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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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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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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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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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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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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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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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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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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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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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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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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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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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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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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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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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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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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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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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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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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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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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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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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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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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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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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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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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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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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管为什么要打击业主 维权背后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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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6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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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打、破坏、封门 维权业主频频遭打击报复 

  带血的维权之2

  深读指引

  某些开发商及其连体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要用黑社会的手段逼迫打击维权的业主,尤其是业委会筹委会的成员?为什么无所不用其极破坏业委会成立?他们为什么那么怕业委会?他们到底会因此失去什么?在一个倡建法治、和谐的社会,他们为何胆敢如此猖獗?

  1怕 隐瞒规划被揭发

  业主王先生说,我们的小区曾经有一些欺骗业主的行径,最严重的是大面积的住房被抵押,并且有不少房子是被多次抵押,一些业主甚至是在居住一两年后,才发现房子竟然早以别人的名字买走,并抵押在银行。

  但让我们最意想不到的是,小区最好的休闲去处湖边和高尔夫球练习场,竟然有一部分土地是从村镇租来的。当初买楼时,售楼人员说,这两块地是小区的社区配套设施。现在,由于开发商拖欠村里的租金高达几十万元,法院已判决村收回租地。

  由于众多业主被骗,便自发组织起来,展开维权行动。但是由于我们没有业委会,业主没有自己的组织,维权显得十分艰难。

  2怕 挪用物业维修基金被追讨

  1月13日,小区业主委员会某女士被殴打。因为她派发的传单《告全体业主书》反映了该小区存在着关于业主自身利益的问题———“物业维修基金去向不明”、“临水临电”等。业委会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这些问题,但对方总是拖延、推诿。

  小区目前有2100多名业主在交楼时都按规定交纳了每平方米40元的物业维修基金,共有300多万元,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好维修基金卡并交给业主。但80%业主交纳基金一年多了,却没有拿到基金卡。业主向开发商多次交涉此事,却未能得到明确答复。

  另一个让业主们感到无法忍受的是该小区还有近千业主目前用着小区提供的临水临电。该小区的临电电压经常不稳定,导致很多业主家中的电器出现故障,电视机闪频、空调不制冷、电脑自动重启已是常见的事。业主张女士说:“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居住的楼竟出现了26次停电!”

  但是如果没有业委会,单靠个人的力量就很难追缴维修基金。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教授说,广州市因维修资金被物业公司长期自管自用引起纠纷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且是愈演愈烈。

  据某大型房地产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该房地产集团开发的所有楼盘几乎都不会在银行为业主专门开设维修基金账户的,基金都是由物业公司自管自用,说白了就是挪用。

  值得注意的是,春兰花园、翠湖山庄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维修基金的问题得到解决。因此业委会一经成立,对这笔房屋养老金的追讨,也成为开发商及其连体物业公司不得不防的心病。

  3怕 公共收益被清算

  郭先生入住小区不久,有一天突然发现夜如白昼。他说,是物管公司在楼顶竖起的巨大霓虹灯广告牌。经过观察,包括电梯间、大堂也有广告。业委会要求,一是撤掉楼顶的广告牌,二是所有广告受益应该抵减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并重新核算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物管公司不答应,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决郭先生及业委会胜诉。

  某小区业主列举的公共收益包括

  停车场:业主认为停车场本应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露天停车场又是全体业主的,收入理应归业主所有。可十多年来,这项收入却中饱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私囊。开发商非要把车位卖给业主,不买不行,连在附近的路上停车也不准。

  广告收入:业主说,据我们了解,电梯内的一个广告牌,每月交250元,小区有上百部电梯,每月收入至少3万元,一年40多万元。还有灯箱广告、道路旁的广告、门庭广告等等,这些账目都没有公开过。

  公用场地收入:业主说,这些公用场地的租赁创收,每年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可从来没有向业主说明过。

  4怕 物业收费不合理被抵制

  尽管广州市公布了物业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和浮动标准,但不少楼盘依然我行我素,收费远高于政府指导价,尤其以番禺区楼盘为甚。去年丽江花园业主拒绝按照物业公司自定的标准交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其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

  业主指责说,我们被他们摆布了十多年,现在要开始对他们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抵制。

  5怕 服务不好被炒掉

  海珠区的业主李先生说,前些日子上午11点左右,家家户户在做中午饭,米在电饭锅里要熟不熟的时候,物业公司突然停电。奇怪的是电梯、楼道、物业公司管理处和一楼装修队都没有停电。

  在车库我碰到管理处电工,他说业主用的是“公变”(公用变压器)、电梯用的是专变(专用变压器)的电,他说是供电局停的电。

  在报栏里正好看见供电局的宣传公告。公告说一些小区自己管理出问题停电时,都会说市供电局停电,但供电局停电是有严格规定的。我就打了电话过去问,供电局说,今天没有停电安排,现在电网检测也显示,我们这没有停电,是内部停电。

  管理处这种不负责任,出了问题不是告之真相并积极解决,而是随便找个借口欺骗业主的做法难道是一个负责任的管理公司的行为吗?

  最近,物业公司又要开始招标了,他们发了封公开信。信中第一句话说“感谢您对我管理处员工的信任与服务工作的肯定”。谁信任管理处了?谁肯定管理处的服务工作了?公摊水电费长期不透明,收了全广州最高的管理费,有问题难找到人解决,到了晚上就更加找不到人了。

  公开信要让业主接受的第二个想法是“现在的业委会不合法,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管理处这个逻辑非常荒谬。首先我们要明确,管理处与广大业主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关系是内部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外部关系。业主委员会能不能代表广大业主,是业主内部的事,管理处无权过问。

  矛盾症结: 开发商垄断物管获利 业委会维权成眼中钉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说:当前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关系是不正常的,不是“服务”关系而是“管理”关系;现在的物业公司是为开发商服务的,帮助开发商管理业主,继续诈取小业主的利益。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招标后确定,如果物业已交付费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则由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也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新建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分别在现售物业3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交付物业使用90日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不进行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就拿不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但是,广州目前四千多个小区,除了几十个小区的业委会冲破阻力,实行招标外,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属下物业公司垄断小区的物业管理;而这些违规公司并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任何追究。

  “就我所知,目前广州大部分小区的公共部分收益和物业管理费,这些本该属于业主的钱,都被物业公司通吃了。还有维修基金,这也是非常可观的一笔钱。”春兰花园原业委会主任叶春生说,一旦业委会成立以后,就会向物业公司追讨维修基金,根据业委会的意愿和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甚至炒掉原有的物业公司,那么毫无疑问,物业公司的既得利益将受到非常大的损害,“为了紧紧叼住口里的这块肥肉,某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霞博士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先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进行重新招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所以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招集人或业主委员会的发起人就成了眼中钉,常成为被攻击目标。同时,由于许多业主资料、信息等都在旧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手中,新的业主委员会要成立不仅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困难重重,而且作为发起人,这完全是一份没有报酬的义务工作。

  专家视点

  政府管理亟需到位

  ■戴霞(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对业主目前的弱势处境,我非常震惊和痛心。物业管理是一个关系到千家万户,百姓安居的大事,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必备条件。

  物业真正的权利拥有者的业主居然落到这个地步,真是一个悲哀,是老百姓的悲哀,是法律工作者的悲哀。作为研究此方面的学者,一直也在思考着这个问题———为什么《物业管理条例》出台近三年了,如此粗暴侵犯业主的权利的现象还频繁发生?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是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但是,在目前社会,商品房开发商与业主居民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每年据统计多达数万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一个小区少则几千人,多则数万人,没有政府的行政管理,只有依靠发展商的诚信和业主居民的自发组织。产生了矛盾纠纷只有通过司法解决。这种市场化小区管理完全照办了西方国家的形式,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目前法制尚在健全,相当部分发展商的素质还很低,还存在相当严重的腐败现象。一些政府官员的腐败也与房地产开发有关。

  在这些冲突中,往往业主居民都是受害者。最近北京破获的歹徒伤害业主代表即是代表案例。广州也多次发生业主维权中被歹徒严重伤害的案件。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反映了政府在商品房经济管理中的严重缺位。

  应制定《物业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这个就是处理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

  但从立法模式上讲,这些条例和规章多是行政立法,而物业管理中大量存在的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类平等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民法的特别法或制定物业管理法。

  目前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业主大会成立具体操作不明确,新旧物业管理公司的接替,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仍无了断、在目前公民权利意识淡漠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发挥在其中指导和引导的作用等。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人们的权利意识、政府部门与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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