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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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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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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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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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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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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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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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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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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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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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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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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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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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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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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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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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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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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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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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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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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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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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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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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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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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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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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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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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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及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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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459次

广东证监局课题组 负责人:冯玉华 执笔:吴霞 赵志涛
并购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也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市场分割,为并购市场创新创造了条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和修订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并购行为将会呈现许多新的特征,给证券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并购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并购政策重新修订,监管模式须作相应调整

  新修订的《收购办法》调整了监管模式,将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监管部门进行的事前监管,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同时,还进一步加大了持续监管力度。随着监管模式的转变,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手段也应随之调整,制定相应的监管规程,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强化事后监管和持续监管。例如,按照目前的做法,一线监管部门仅在出具并购审核意见表时对收购主体资格进行简单的核实,或者实地考察收购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实力作出判断,一旦收购完成,就主要只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监管,不再涉及并购行为。新修订的《收购办法》不仅对收购人主体资格提出了硬要求和软要求,而且也要求监管部门对收购人完成股权转让以后的行为进行持续监管,要求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确保并购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防止投机性并购成为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随着股票全流通的逐步实现,大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用并购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是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动机可能更强。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并购与二级市场配合操作,扭曲股票转让价格。例如通过置换出优质资产,引起股价下跌,从而低价向关联方或有关隐性利益共同体出让股权。二是通过并购概念炒作获取二级市场收益。三是以并购为手段,达到打击或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例如,有的并购方通过制造并购假象,造成竞争对手经营上的混乱。

  (三)中介机构容易受到利益关系诱使,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收购办法》尽管对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要求收购当事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保持中立立场,操作上恐怕难以实现。中介机构由于利益关系的诱使和约束,其业务操作必然偏向于雇佣方。鉴于中介机构尤其是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监部门必须重视加强财务顾问的监管力度。

  (四)并购后“退货”现象渐显,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后“退货”的现象不断增加,有的收购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要求中途退货,如*ST华龙控股股东经司法拍卖获得控股权后,迟迟不愿付款和履行股东职责;有的收购方买入股权后又在较短时间内卖出,如*ST美雅控股股东广东轻纺以2.4亿元收购公司控股权后,又以600万元价格卖出。尽管并购方“退货”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并购后退货,往往造成推诿扯皮现象,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重大挑战。

  (五)市场创新行为不断涌现,监管要求不断提高

  并购市场金融创新行为的不断涌现,对证券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综合判断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例如,近期相当一批公司在其章程中新增了反收购条款,是否应被制止?反收购行为中,哪些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哪些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认真分析、准确把握。

  二、后股权分置时期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的监管对策

  (一)树立效率优先理念,深化市场化监管制度

  在监管中树立效率优先理念,是后股改时期改善监管工作的一大前提。具体地,要鼓励市场化的监管,进一步减少对上市公司并购的事前监管,提高兼并的效率和收益水平。

  (二)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并购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是整个并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目前,我国在反收购规范、反垄断规范等方面还需要尽快完善补充。其次,新修订的《收购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存在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如《收购办法》对收购人有3年经营情况的审核,对于专门成立公司进行本次收购,没有经营记录的行为如何审核?再如《收购办法》只对取得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对于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三)加强并购中介管理,提高中介执业质量

  一是根据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力和责任,中介机构在必要的时候必须发挥纠偏的作用。中介机构不但要保证出具专业意见书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要发挥过程监督作用;二是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构建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防止在利益驱使下失职;三是加强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处力度,让没有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倡导诚实守信意识,建设收购信用管理系统

  建议建立针对收购人的收购信用管理系统,收集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全过程中的行为及承诺、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信用记录定期不定期予以披露。一旦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不规范运作或者并购过程投机行为,应限制甚至禁止所有并购活动。同时,由于信用管理系统对并购市场当事人的行为有完整的历史记录,将使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更为快捷便利,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

  (五)严格限制投机行为,加强对投机性并购行为的监管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对于并购当事人在并购过程中所有流转环节的行为都要公开,从而能够督促企业利益相关者监督收购方的不法行为,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和职工,由于其自身利益和并购事件密切相关,更能负责地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其次,要禁止股权转让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即转让控制权。再者,加强对收购方资信状况的调查。在审核时,对收购方的收购能力、诚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收购方的实力和并购的真实意图,特别是要重点关注规模、实力明显与收购对象不相匹配的收购方。最后,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后的现场监管,严格监控控股股东的投资、经营动向,同时,抓住当前《刑法》修正案颁布的有利时机,对于挪用公司资金、利用并购进行幕后交易、二级市场操纵等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协调沟通配合,构建上市公司收购综合监管体系

  建议监管部门将重点放在对收购豁免、变更要约的审批以及非法收购行为的处罚等工作上,同时督导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的并购监管工作。派出机构应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加强对收购人的现场核查,考察收购方的主营产业、市场前景、财务状况、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素质及信誉等,重点对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进行动态跟踪监管,跟踪异常情况,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及时采取措施。证券交易所应强化收购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对收购相关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尤其要强化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此外,还要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特别是对于外资收购和民营企业收购,涉及到国资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建议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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