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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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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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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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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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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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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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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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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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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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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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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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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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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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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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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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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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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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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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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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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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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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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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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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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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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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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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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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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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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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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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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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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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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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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朱运德律师 阅读:215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 19990607

  【实施日期】 1999060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19
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
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
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
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
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
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
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
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
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章名】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
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
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
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
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
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
》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
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
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
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
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
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章名】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
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
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
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
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
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
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
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
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
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
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
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
,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
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
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
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
、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
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
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
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
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
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章名】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
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
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
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
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
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
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
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
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
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
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
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
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
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
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
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
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
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
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
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
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
律规定。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
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
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
,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
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
赔偿损失。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
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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