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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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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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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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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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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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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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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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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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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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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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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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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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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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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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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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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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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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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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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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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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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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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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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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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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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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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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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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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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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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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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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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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朱运德律师 阅读:2136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20001001

  【实施日期】 20001001

  【题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
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9月25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
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
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
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
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
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
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
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
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
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
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
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
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
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
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
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
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
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
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
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
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
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
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
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
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
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
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
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
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
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
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
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
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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