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服务快线:0755-89800981

网站公告

快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快讯

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快  讯

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快 讯

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快   讯

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快  讯

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链接平台


媒体关注
记者对话法律人士——谁担台湾复
深圳律师朱运德起诉广深港高铁要
活着就是最大的尊严
广深高铁票价高于同类逾三成
赵本山被劝退出央视春晚是中国文
朱运德律师和《第一调解》

网站搜索


热门信息 TOP10
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商品分类表
广东著名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医疗问题举证责任
广东知名律师朱运德简
男子与女友争吵后赌气
地图版权成法庭焦点
婚外情调查数据引起夫
本周还有强暴雨
建筑劳务管理新办法

专家团队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田阡  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


律师业务

★民事商事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会见嫌犯取保候审
★离婚析产诉讼、遗嘱遗产继承
★房地产开发买卖综合法律事务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法律事务
★公司治理、法律顾问劳动顾问
★证券期货上市指导、独立董事
★金融贷款金融债务、保险法务
★民事财产、商事合同见证业务
★税务代理、纳税规划合法避税
★国内国际招标与投标风险防范
★企业个人资信、员工尽职调查
★货款、借款、债务等提存业务
★财产托管、企业托管民事代理
★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文件


德纳文化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文化底蕴:
易经-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价值观:
厚德载物,信而有征!
团结协作,追求卓越!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铭训:
专业、客观、协作、务实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服务宗旨:
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诚信第一、效率第一

德纳客户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飞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深圳市星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合作单位
◆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馨泉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台湾翰生法律事务所
◆广东平海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唐楚雄律师事务所
◆香港邓明辉律师行

  深圳律师网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您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朱运德律师 阅读:2991次

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案例来源:法律案例    更新时间:2006-8-25    
 
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薛民胜,男,40岁,汉族,河南省郾城县第二化肥厂销售科长,住郾城县第一化肥厂家属院。
被告:郾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国贞,局长。
1993年7月30日,郾城县公安局三周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孟南酒家女服务员朱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三周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朱某时,朱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朱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的带领下到三周乡派出所投案,交待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薛科长”。1994年元月30日,朱某对该县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薛民胜。1994年2月1日,派出所对薛民胜进行讯问,薛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薛民胜作出了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郾城县纪检委对薛进行党纪处理时,薛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不是罚款而是押金”,并于同年8月份向漯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漯河市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复议。薛又向法院起诉,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源汇区法院管辖。源汇区法院立案后,郾城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源汇区法院于1996年3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1996)源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郾城县公安局作出的(1994)第018号治安处罚裁决。郾城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薛民胜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1号收容教育一年的决定。薛民胜不服,于同年8月19日向漯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漯河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漯公复字(1996)第06号复议决定,维持郾城县公安局(1996)第20号治安处罚决定和(1996)第1号收容教育决定。
1996年8月30日,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和收容教育决定,分别向郾城县和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收容教育决定案,指定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薛民胜诉称:嫖娼的事实不存在,朱某揭发原告嫖娼属于诬告,有朱某于1995年7月19日的证言。治安处罚没有依据;揭发的时间是1993年6月份,而被告作出治安处罚是在1994年2月份,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的6个月时效;源汇区人民法院1996的第03号行政判决已经撤销了被告于1994年2月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没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被告却在源汇区法院判决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后重新作出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重新处罚又是加重处罚,决定收容教育一年是严重违法。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1996)第20号治安处罚裁定书,退回罚款3000元;撤销被告作出的(1996)第1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薛民胜嫖娼是事实,处罚决定没有超过处罚时效;对原告的警告、罚款和收容教育,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审 判
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薛民胜不服郾城公安局治安处罚案和不服收容教育、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1995年7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去找朱某取得的证言,是朱某时隔一年半之后的翻供,此证不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审理认为,原告薛民胜在孟南酒家嫖娼有证人证言、朱某和薛民胜的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郾城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是合法行为,但是在源汇区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被告又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并加重对薛民胜的处罚(决定收容教育一年),不符合立法本意,且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容教育是使卖淫嫖娼者改掉“恶习”,而薛民胜只嫖一次,不属于有“恶习者”。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发布施行于1993年9月4日,而该嫖娼行为发生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办法”没有溯及力。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2、3、5项之规定,于1996年11月28日分别作出(1996)郾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维持郾城县公安局(1996)第20号治安处罚决定书和第17号行政判决——撤销(1996)第1号收容教育决定;原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因没交纳诉讼费不予处理。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时间:2006-8-25    
 
一审判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薛民胜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1996)郾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第17号行政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郾城县公安局赔偿其人民币10万元。
郾城县公安局上诉称:(1996)郾行初字第17号判决认定“对薛民胜收容教育不符合立法本意”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对薛民胜收容教育一年的决定。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并案)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于1996年12月26作出裁定,停止执行郾城县公安局(1996)第1号收容教育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薛民胜实际被羁押123天。审理认为,郾城县公安局依职权对薛民胜嫖娼行为进行警告、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没有超过处罚时效,上诉人薛民胜请求撤销治安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郾城县公安局于1996年8月16日对薛民胜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其依据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薛民胜的嫖娼行为发生在该办法实施之前,显然,该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郾城县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时增加了收容教育一年的决定,有悖于行政处罚的原则,上诉人郾城县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薛民胜要求行政侵权赔偿的理由部分成立。综上所述,于1997年1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1)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2日作出(1997)漯行终字第01号行政判决,维持郾城县人民法院(1996)郾行初字16号行政判决,驳回薛民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1)(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1)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2日作出(1997)漯行终字第02号行政判决:
(一)维持郾城县人民法院(1996)郾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郾城县公安局对薛民胜作出的收容教育一年的决定;
(二)撤销郾城县人民法院(1996)郾行初字17号行政判决第二项(赔偿部分因没交纳诉讼费不予处理);
(三)郾城县公安局赔偿薛民胜人民币2662.95元,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评 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公安机关对薛民胜作出治安处罚是否超过法定处罚时限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均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1993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只是发现了朱某的卖淫行为,并没有发现薛民胜的嫖娼行为。薛民胜的嫖娼行为发生在6月份,被公安机关发现时间是在1994年元月29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日对薛民胜作出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已超过六个月的治安处罚时限,不应再追究。第二种意见认为:卖淫行为和嫖娼行为是伴生的,公安机关发现朱某卖淫行为的同时,也就出现了嫖娼行为的存在,只是因卖淫行为人逃避追究,才使得公安机关暂时无法查清嫖娼行为人是谁,“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嫖娼行为人”暂时没查清楚,而否定已发现“嫖娼行为”的客观存在。因此,公安机关对薛民胜作出治安处罚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法定处罚期限。一、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1987年7月7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行为人未被查获或者行为人逃避处罚,六个月后公安机关将其查获的,仍可以处罚。”结合本案,朱某的卖淫行为是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卖淫行为与嫖娼行为是相伴而生,因此可以说“嫖娼”这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同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因为违法行为人朱某逃避处罚,嫖娼行为人薛民胜才暂未被查获,六个月后公安机关将薛民胜查获,并对其作出治安处罚,显然是符合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二、关于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撤销后能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对此问题各执一词,在审判环节也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郾城县公安局1994年2月2日所作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被薛民胜提起诉讼后,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被源汇区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后,在本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无权再以相同的事实和
理由重新对薛民胜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后,可以重新作出治安处罚。中院审委会采纳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被判决撤销后,可以对薛民胜重新作出治安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决没有不准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是否重新作出治安处罚是其职权,当然可以依其职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关于公安机关对薛民胜收容教育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薛民胜的嫖娼行为发生在此办法施行之前,故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由于该办法没有溯及力,故公安机关适用该办法对薛民胜作出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同时还认为公安机关对薛民胜第二次作出的处罚增加了“收容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加重了对具体行为相对人的处罚,有悖于行政处罚原则。
 
 

 
 

相 关 信 息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炒股就要学习股票知识,现在年轻人炒股的越来越多,还要学习股票入门基础知识,但股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想轻松赚钱并不容易,需要付出很多,需要学习K线图等分析方法。
   
 

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顾问律师网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中国律师追债网 劳动仲裁网  婚姻家庭律师网  法律援助网 深圳律师追债网 涉港婚姻家庭律师网 海峡两岸律师服务网 广州婚姻律师网 长沙婚姻律师网 中国爱情见证网  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网 特许经营网 深圳劳动合同法网 深圳房地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深圳律师咨询网 本站域名:www.szlvshi.net
主办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运德律师
朱运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20430 
深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
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转
长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武汉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2座2202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6 E-mail:412307187@qq.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效果 
网站建设设计制作维护单位:亚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