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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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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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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

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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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

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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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其特约评论员评论: 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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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请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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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1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邀请担任其《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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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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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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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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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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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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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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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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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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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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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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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某玉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其女石某美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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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福田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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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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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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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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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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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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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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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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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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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深圳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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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喜   报

热烈祝贺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诉湛江经济开发区立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在只有增值税发票而其他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第一审成功胜诉。胜诉金额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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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深圳律师网》朱运德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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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他人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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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朱运德律师 阅读:4464次

企业为他人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企业在经营实践中,经常会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较为草率,致使法律风险大增。为减少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因此,企业在担保法律实践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首先,严格审查自己的保证资格
根根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银行),但无独立财产的组织不能做保证人,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才能作保证人。此外,政府机关,政府官员,不能作保证人公司领导层,大股东不能用公司财产为个别股东的个人债务作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保证人不注意对保证人有无担当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保证人无独立财产,这种保证有可能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实现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如保证人为合伙人,如用合伙企业的名义担保,作为债权人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当将来拍卖合伙体财产以实现债权时,会遇到来自其它合伙人的抗辩,而不能拍卖共有财产,以兑现债权。
目前,我国保证人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当债务人不能足以偿债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保证人在这种保证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即偿债有次序之分,先债务人,后保证人,但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较低,另一种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偿债无次序之分,谁有能力准先偿,事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主债务人追偿,这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高,但对保证人来说,较之一般保证风险更大。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说,究竟采取哪一种保证责任取决于他们之间如何约定,以约定选择保证方式,如无约定作法律上视为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约定才能选择一般保证,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实践中订立保证合同时,人们常常这样行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代为偿还......”,此条款中“不履行”含有能履行而不履行及不能履行两层含义,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推定为连带责任,如保证合同条款中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则是一般保证责任,一字之差,保证人承担着完全不同的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过错仍承担部分保证责任。主合同违法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但保证人有过错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保证人为企业间违法的资金拆借行为,超越经营范围和明显超出自身经营能力去经营国家专营专控的某些业务作担保,因主合同无效,债务人又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明知上述主合同违法无效仍为债务人作担保,难辞其咎,仍要承担部分保证责任。这里应强调,保证人不可以随意为别人作保,应论证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再次,要提高警惕,防止串通骗保 。比如,银行对企业贷款,企业到期不能偿债,银行贷新还旧,企业借新还旧,银行与客户联手找来保人,诱其骗保。常用手法一是对保证人作误导性说明,虚构,不实陈述,谎称贷款项目如何有市场赢利前景;借款人资信如何好,偿债如何有保障等等;二是故意在格式保证合同上担保数额一栏空白,让保证人签字盖章后,在空白栏上增加担保数额,口头约定担保100万,空白处却填上200万,贷款到期,客户仍不能还款,银行找保证人,保证人才如梦方醒,苦不堪言,白纸黑字已成铁证。
最后,对外担保一定要慎重。集体决策作保障实践中企业盲目为人作保,对债务人资信审查不严,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无力偿债,担保企业代为偿还,酿成重大损失的例子已不鲜见,公司董事、经理、董事长个人能否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目前公司法和担保法无明文规定,公司法只禁止大股东不能以公司财产为个别股东的个人债务作担保,并未明确规定公司领导个人以公司财产为其他法人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但目前有关法规已明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通过。这一规定的法理意义在于,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种重大事项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民主决策,以形成必要的监督和规避风险。应该说这一法理意义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目前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董事、经理、董事长不能个人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如果一个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作为相对人如果你明知对方公司领导无权与你签担保合同,你仍然与他签担保合同,因对方签约人无权,且对方公司章程已明示,这份担保合同无效。对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否定这份合同的效力,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所以作为相对人在与对方签担保合同时,必须审查对方的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担保合同,否则,因你应知明知对方签约人无权签定担保合同的过失,而使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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